2022年税收协同共治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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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税收协同共治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和市税收共治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协同共治,是指财税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管理、协作配合。第三条总体目标:“构建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司法保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不断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增强税收在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建设“
2、六个”提供有力保障。第四条各乡镇(办)应当加强对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领导,完善管理机制,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协同共治工作;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园区要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做好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第五条税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第二章机构设置与组织保障第六条成立区税收协同共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的税收协同共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以及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3、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税务局局长担任,各有关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区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业务协调、技术维护、考核宣传等具体工作。第八条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将税收协同共治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各成员单位要根据信息传递要求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信息传递和沟通协作。联络员发生调整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九条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税收协同共治工作会议,制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要求、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各项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全区税收协同共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第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区税
4、收信用建设实施方案,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利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强对税收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构建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纳税。各乡镇(办)和各园区要立足本区域实际设立协税护税办公室,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源管理。税务部门要成立税收共治业务指导团队,加强对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培训、宣传和业务指导。第三章数据传递与信息共享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科学分工、紧密配合、高效运转的涉税信息传递与应用工作机制,充分利用“智慧城市”信息化手段,实现成员单位之间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第十二条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明确对应职责。具体分工如下:(一)区财
5、政局:提供项目资金拨付信息、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信息、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对企业和个人奖励信息等。(二)区审计局:提供审计相关部门及企业的涉税信息。(三)区法院:提供涉及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裁定、裁决、调解、执行和拍卖信息,企业破产及涉税案件查补等信息。(四)区发改局:提供重点项目投资立项及进度、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企业跨境投资备案等信息。(五)区自然资源局:提供地籍管理信息、不动产登记及其空间地理信息、耕地占用信息等。(六)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提供因偷排、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和数据以及涉及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等相关信息。(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市政工程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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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税收 协同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