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质押贷款中受益人与质权人的利益平衡——以《民法典》出台为背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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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单质押贷款中受益人与质权人的利益平衡一一以民法典出台为背景一、问题的提出保单质押贷款是人寿保险的特有制度,具体是指投保人有权以其人寿保险合同下的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作为担保,向保险公司或银行申请贷款。银保监会将保单质押贷款作为保险业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保险服务。保单质押贷款最大的问题是,在偿还贷款本息问题上对质权人极为有利,对受益人极为不利:一方面,受益人可能无法领到全额的保险金。因为保单质押期间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或银行作为质权人可以从保险金中优先扣除投保人欠缴的贷款本息。另一方面,受益人将随时失去保险保障。因为一旦投保人欠缴贷款本息,银行可以代位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则可以中止或
2、终止保险合同的效力。二、保单质押贷款对利益平衡的价值追求(一)普通债权质押是完善保单质押贷款的重要研究路径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是学界普遍承认的保单质押客体,由于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并不附着于权利凭证(保险合同)上,保单质押应归类为普通债权质押。反对观点认为普通债权质押完全脱节于我国物权法体系,实际上应收账款质押和存单质押作为普通债权质押的代表,始终活跃在我国担保物权体系之中。对于其他普通债权的质押,有观点认为可以借道让与担保实现融资担保功能(刘保玉,2020)。让与担保在设定以及实行上比普通债权质押更为简便,但缺点也十分明显:由于担保标的物的权利事先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利用债务人急需很容易
3、迫使债务人签订不公平的苛刻条款,将设立让与担保演变为一种高利贷的方式。让与担保与普通债权质押始终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并非彼此排斥,加上学界一直呼吁放开权利质押的客体范围,相信普通债权质押能够在民法典后续修法时得到补充和完善,为当事人增添可供选择的担保方式。(二)保单质押继承普通债权质押对利益平衡的价值追求现代担保法虽然以安全和效率价值为主要价值目标,但利益平衡同样是现代担保法的内在要求。这在普通债权质押规则中体现为兼顾包括出质人、质权人、第三债务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在内的各方利益。例如在质权人与第三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规则就有:质权人对第三债务人的通知义务,以及限制第三债务人对出质人的抵销权。
4、保单质押贷款制度的完善固然需要保险法根据自身立法目的及内在逻辑进行修补,但作为普通债权质押之保险法演绎与规则具化,保单质押当然要一并继承普通债权质押的精神内核,在相关规则设计上同样遵循着利益平衡原则。受益人虽然不是保单质押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但死亡保险之功能决定了保单质押的制度安排同样需要考虑受益人之利益。在死亡保险的功能指引下,保单质押贷款的当事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相应的利益平衡规则。三、现行条款与理论向质权人的利益倾斜(一)质权人优先受偿条款之检讨保单质押贷款通常约定有质权人优先受偿条款:一旦在质押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允许质权人从保险金中优先扣除投保人欠缴的贷款本息。可是保单现金价值随着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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