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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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地区庇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加强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菅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三条根据国家现
2、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二)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四)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第四条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第五条外国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一)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1(四)外国企
3、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五)外国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六)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七)其它有关文件。第六条外国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企业名称是指外国企业在国外合法开业证明载明的名称,应与所签订生产经营合同的外国企业名称一致。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应冠以总行的名称,标明所在地地名,并缀以分行。企业类型是指按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内容划分的类型,其类型分别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承包工程、外资银行、承包经营管理等。企业地址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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