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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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浙大研院2012(2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系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一条所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含定向委托培养)都应参加中期考核。普通博士生在第一学年结束后完成中期考核,直接攻博研究生在第二学年结京后完成中期考核,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入学时间的不同,在进入博士阶段后一年后完成中期考核。因出国、休学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参加中期考核的博士生,应事先提出延期考核的书面申请,经导师、系、所(或所在学科)同意,可延期进行.第二条各系、所或学科应组建博士生中期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系、所、学科的考核相关工作。该小组应由不少于3位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组成。第
2、三条博士生中期考核的内容根据浙大研院2012(22)号浙江大学博士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第四条执行,考核须有公开答辩等环节,答辩内容必须突出读博期间的个人科研工作情况。建议各考核小组遨请同系、研究所低年级博士生参加旁听。第四条各系、所、学科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学科考核内容和方式。但各研究所、学科在制订关于考核细则时须报学院教务办备案。笫五条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情况为每位申请考核的博士生给出百分制考核成绩,或给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合格五档成绩,并进行排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不合格: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与科研素质差,不宜继续培养者;存在弄虚作假、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等。第一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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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学 博士研究生 中期 考核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