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混合动力汽车在地下车库增设充电设施设备的补充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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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动、混合动力汽车在地下车库增设充电设施设笛的补充协议甲方:1三: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需要在购置或租赁车位上增设用于汽车充电设施设备事宜达成一致,具体协议如下。1 .甲方在安装充电设施设备时前要到物业报备,包括具体安装施工时同厢所需要占用的空间位置等。甲方需提前15天向乙方报备,经乙方确认批准后方可施工.2 .甲方充电设施设备需要升级、更换、拆除时,提前15天向乙方报备.需经乙方确认批准后甲方方可施工.3 .甲方安装的充电设施设备需在国家电网处报备,使用注册的电力计量表,根据电力计量表的读数承担相应费用.甲方从乙方处获得电力用于充电时,需要向乙方每月定期缴纳电费.甲方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
2、电费时,乙方有权终止给甲方的电力支持.4 .用于甲方车辆充电的所有设施设备及电线等,甲方承担维护及所发生事故的相应责任.5 .甲方在使用该设备时,如因设备本身或使用不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其责任由甲方承担。6 .因未配备漏电保护、过流保护、急停开关和防雷等防护设备及充电主体防盗锁等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7 .充电桩防水性能不符合国标要求或因不可抗力造成设备损坏及人员伤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8 .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提失的由甲方车辆所有人负责.9 .充电桩管理站属于无人值守,电动车以及电瓶安全由甲方负责.10 .充电桩设施设备
3、仅用于电动、混合动力;”车充电,不得用于给电瓶车等其他设施设备或车辆充电.11 .乙方不负责为甲方协调电力、消防等相关单位,需甲方自行联系并承担相应转用和责任.所协商内容或合同应在乙方留存协商复印件,以便乙方与相关单位协调12 .当甲方充电设施设备造成其他毗邻车位受到侵害时,乙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阻止甲方违规、侵害等行为。13 .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用于双方、法院邮寄各类诉讼、非诉讼类文件地址,一方拒收或变更地址未通知导致邮寄无法送达的均视为已送达.本协议自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T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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