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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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切实稳定生猪生产发展、保障市场供应,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V推进转型升级,促进生猪养殖业发展。强化生猪养殖业招商引资,新建、扩建和禁限养区异地重建的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符合规定的,享受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激励提升生猪产能。充分利用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资金,重点支持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建设,鼓励建设生猪规模养殖集中区,推进生猪养殖规模化、标准化和生态循环发展,促进粪污资源综合利用。(奉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
2、镇人民政府)二、落实土地政策,保障生猪养殖用地。认真落实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2019)39号)和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生猪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耕地占补平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生猪养殖设施用地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协议中明确用地使用结束后,经营者要回复土地原状,占用耕地的应明确复垦为耕地及保障措施的约定条款。乡镇政府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县自然资源局登记
3、建档。(奉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三、全面清理排查,规范禁养区划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精神,依法科学划定禁限养区。迅速开展禁养区划定清理排查,全面整改违反法律法规超划禁、限养区行为。对禁养区内须关停搬迁的规模养殖场,给予合理过渡期,并优先支持异地重建,严禁“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对落实粪污配套处理措施的,加快环评审批。(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四、完善补贴政策,恢复生猪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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