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全文、承诺书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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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统一和规范经办业务流程和服务标准,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区内与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联动,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效、高协同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异地就医,指以基本医疗保险盟市级统筹为基础,参保人员在参保关系所在统筹区以外的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就医、购药行为。(-)跨省异地就医,指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外的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就医、购药行为。(二)
2、区内异地就医,指参保人员在参保关系所在统筹区外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就医、购药行为。(三)现阶段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自治区本级、12个盟市及2个计划单列市共15个医保统筹区(以下统称为统筹区)。统筹区内的跨县域就医、购药行为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参保地,指参保人员的参保关系所在的统筹区;就医地,指就医购药行为发生的定点医药机构所在的统筹地区。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以下统称为医保异地结算),指参保人员在统筹区以外的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就医、购药行为而产生的备案、就医购药行为、医保待遇支付结算等全流程服务。(-)医保异地直接结算,指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药机
3、构完成就医、购药行为后,依托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异地就医、业务管理、支付方式等应用子系统(以下统称为医保信息平台)在定点医药机构端完成医保待遇报销结算的行为,参保人员仅需按规定支付个人自付费用。属于医保异地直接结算政策范围内的,应优先采取联网直接结算方式。(二)医保异地零星结算,指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完成就医购药行为且由个人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后,按参保地规定向参保地医保部门申请医保待遇报销结算的行为。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支付结算,按本细
4、则管理。(二)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待遇支付结算,参照本细则管理。第六条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协同经办的原则。(一)自治区医保部门,承担全国异地就医结算业务流程、标准规范在自治区内的组织实施;承担医保跨省异地就医资金预付、结算、对账、费用清分等工作,指导协调各统筹区完成跨省异地业务协同、争议处理;承担拟定并组织实施区内异地就医结算业务流程、标准规范,区内异地就医结算数据管理与应用,区内异地业务协同、争议处理等工作;承担异地就医自治区级资金预付、结算、对账、费用清分等工作。(二)各盟市医保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异地就医结算经办细则,承办本统筹区医保异地就医资金预付、
5、结算、对账、费用清分等工作,承办本统筹区参保人员的异地就医结算数据管理与应用,负责本统筹区参保人员的异地就医业务协同、争议处理等工作;负责本统筹区定点医药机构异地就医行为规范及基金监管指导并细化本统筹区各级医保部门承办医保异地就医结算经办分工等工作。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医保部门按规定及时划拨医保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合理安排医保部门的工作经费,加强与医保部门对账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第八条支持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等国家规定的介质作为医保异地就医结算的有效凭证。第二章范围对象第九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
6、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第三章登记备案第十条自治区内异地就医、跨省门诊就医、跨省药店购药等直接结算,参保人员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第十一条跨省异地住院就医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可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服务。(一)可携带有效参保凭证身份证明到参保地医保部门大厅窗口办理,当场受理、即时办结。(二)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蒙速办APPx内蒙古医疗保障APPx内蒙古
7、自治区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等线上渠道,采取承诺制办理自助备案服务,即时办理、即时生效。(三)异地就医备案实行承诺制,参保人员在申请异地就医备案时无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外的任何材料。各统筹区不得以增设备案证明资料、改变备案流程等方式设置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备案障碍。第十二条根据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申请的范围对象,设定不同的备案有效期限。(-)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自行设定备案有效期,备案有效期不得短于3个月,未设定备案结束时间的备案长期有效。采取承诺制生效的备案超过3个月后可进行变更,未满3个月须在补充相关材料后方可变更备案,再次备案不设时间间隔。相关材料内容: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提供备案人在就
8、医地的异地安置认定材料;2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提供备案人在就医地的居住证明材料;3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在就医地的异地工作证明材料。(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可自行设定不少于6个月的备案有效期。第十三条规范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就医地管理。(-)参保人员申请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备案就医地(统称为“就医地)原则上以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异地就医-统计查询-业务查询-定点医疗机构查询中定点医药机构归属地为准。执行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参保人员可在就医地所有开通门急诊、住院或门诊慢特病就医、购药等相应直接结算权限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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