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统筹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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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统筹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田建设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农田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性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
2、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是指为支持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在自治区级层面统筹整合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配套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资金。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农牧部门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统筹整合自治区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审核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分配方案、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研究提出高
3、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编制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并随部门预算或资金分配方案一并报财政厅审核,下达年度建设任务,负责项目实施过程跟踪监控,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第五条盟市、旗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做好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审核拨付、使用管理、监督监管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盟市、旗县农牧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筛选时严控项目招标标段,避免散乱小)、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等,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责任由中央财政与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地方财政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
4、的支出责任,列入自治区本级政府预算。鼓励地方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新增耕地收益等资金渠道,增加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提高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第七条盟市、旗县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和引导承包经营高标准农田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筹资投劳,建设和管护高标准农田。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八条自治区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衔接推进乡木摭兴补助资金、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及相关的田土路林水电等相关专项资金。第九条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优先扶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优先安邦侬作物种子田。农田建设以
5、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支持用于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灌溉等建设。第十条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所用于的工程建设内容如下:(-)田块整治;(二)土壤改良;(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四)田间道路;(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六)农田输配电;(七)自然损毁农田工程修复;(八)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农田建设相关工程内容。上述工程建设内容要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规定的建设范围。第十一条旗县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可以从中央农田建设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
6、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必要的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的按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1%据实列支。上述费用累计列支额度不得超过该项目自治区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不足部分由旗县自筹解决。自治区、盟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在预算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不得从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农田建设资金中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十二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高标准农田地块类型及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因素测算分配。当年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项
7、目资金时按照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水平的80%安排,待项目验收、审价后据实结算。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奖励机制,自治区每年安排IoOO万元对当年项目建设成效好的旗县(市、区)给予奖励,安排IOOo万元对建成项目管护成效好的嘎查村集体给予奖励。第十三条对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资金下达文件的30日内正式将预算分解下达到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农牧厅。第十四条对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农牧厅提出的分配建议,结合当年中央安排内蒙古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
8、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及时将自治区本级承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预算分配下达到各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文件抄送自治区农牧厅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第十五条财政厅在下达中央和自治区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各盟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目标,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安排给脱贫旗县的高标准农田农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及涉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农(2021)812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按要求统筹相关渠道的农田建设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第十七条盟市、旗县应按照相关财政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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