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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公路路长制管理标准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XX省农村公路条例和各级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农村公路路长制管理涉及的养护及管理,适用本标准。本标准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
2、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村道是指纳入县(市、区)农村公路规划,乡道及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乡镇与建制村、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保护、养护农村公路和保障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所设置的农村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绿化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第三条农村公路路长管理应当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路域管理第四条农村公路路长制路域管理范围包括县、乡、村道公路及公路用地(县道、乡道、村道的路面、路基以及公路边沟以外1米以内的范围)、建筑控制区范围
3、(公路用地外缘起,按照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以及建筑规划监管区(建筑控制区以外的范围第五条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管理目标:保持干净整洁,无垃圾、渣土、杂物等堆积物堆占现象;边坡稳定、排水系统顺畅;绿色植物合理覆盖道路两侧边坡;无遮挡交通标志现象;无违法搭接道口和占用挖掘道路现象;无违法跨越和穿越道路的构造物;无违法非道路标志;无摆掩设点和打场晒粮现象;无占道经营行为;道路畅通。第六条建筑控制区范围管理目标:无垃圾、渣土、杂物等废弃物堆积现象;无乱堆、乱放物料现象;无出现新的违法违章建筑物与地面构筑物,旧的违法违章建筑物与地面构筑物逐步得到有效治理和减量;加工厂、物
4、料堆放场要与公路保持一定的距离(县乡道5米以上),并采取隔离措施(设置公益宣传围挡板墙),堆放物料整齐、有序、美观。第七条建筑规划监管区范围管理目标:无垃圾、渣土、杂物等废弃物堆积现象;无违法违章广告牌设置现象;无影响地域自然、人文景观、新村治理等不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养护管理第八条农村公路路长制道路养护管理范围包括路基养护、排水设施、防护工程、路面养护、桥涵养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养护、公路绿化等方面。第九条路基养护管理目标:路基应坚实稳定、路肩密实平整,与路面衔接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实;土路肩坑洼、与路面产生错台以及高路肩等,应及时整修或清除;土路肩宜种草或利用自然生长的草稳
5、固路肩,路肩草应定期修剪,不应影响路面排水;路堑边坡上的危岩、浮石应及时处治、清除,防止滚落危及行车、行人安全及堵塞边沟;边坡出现潜流涌水,应开沟隔断水源,将水流引离路基;当路堤边坡出现较大坍塌,应将原边坡开挖成台阶,然后分层填筑夯实,并与原边坡衔接平顺。第十条排水设施管理目标:公路边沟应经常疏通、清理;保持边沟断面和纵坡排水通畅;路堑高边坡且易受雨水从刷而发生水毁坍方的山坡路段,应在坡顶外5米处设置截水沟,将地表水汇集排至路界以外。第十一条防护工程管理目标:挡防等防护设施应完好、无破损、无杂草;挡土墙的泄水孔应保持畅通;挡土墙发生裂健、断裂,应加强观察,在其停止发展后,可将缝隙凿毛,清除碎磴
6、和杂物,然后用水泥砂浆填塞。水泥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挡土墙的裂也可用环氧树脂粘合。第十二条路面养护管理目标:养护修护工程应采取旧料回收利用,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路面应经常保持平整完好和整洁,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泥土和杂物,处治路面坑槽、裂健等病害,确保路面不积水、具有足够的强度、平整度和抗滑性能;对路面出现的初期病害和局部损坏,应查清原因,选用符合规格要求的材料和相应的技术措施及时进行修复;若路面破损较严重,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养护维修对策。第十三条桥涵养护管理目标:应加强桥涵的日常巡查,发现隐患或病害应及时处治;桥涵应经常保持在二类及以上技术状况、桥面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
7、清洁无杂物,警示标志醒目,涵洞无淤塞,水流通畅;公路桥梁应统一设置桥梁信息公示牌,中桥及以上桥梁应做到“一桥一牌”。桥梁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桥名、路线编号、路线名称、桥型、养护单位、管理单位、监管单位、联系电话等主要信息;按照桥梁限载标志和桥梁线设置要求,完善桥梁限载标志和标线;桥梁管养单位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和公路桥梁技术评定标准,组织桥梁养护工程师和专业桥梁检测单位对所辖桥梁进行例行检查。第十四条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养护管理目标: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包含交通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牌应完整、醒目、有效,定期清理、清洗,缺失的安全设施和标牌应及时修复或更换;事故多发路段应增设安全设施,因公路标高调整导致原护栏高度不符合规定时,及时调整护栏高度;公路服务设施应完好、整洁,损坏的服务设施及时修复,服务驿站可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管理。第十五条公路绿化管理目标:按照全域“增绿、应绿、尽绿”的要求对公路进行绿化,应加强公路绿化管养,及时浇水、除草、松土、.施肥、修剪,苗木枯死或缺少,应及时补栽苗木、花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