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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传统中药制剂首次备案资料项目及说明2,传统中药制剂变更备案资料项目及说明附件1传统中药制剂首次备案资料项目及说明一、备案资料项目(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二)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三)立题目的和依据;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四)证明性文件。(五)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六)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七)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包括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八)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九)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十)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十一)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十二)原、辅料的
2、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十三)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十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十五)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十六)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或处方来源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古代经典名方目录“,其制剂可免报资料项目(十四)至(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报送资料项目(十五)、(十六):1 .处方中含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性的药味;2 .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
3、十九畏配伍禁忌。二、备案资料填报说明(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登录备案系统填报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在系统直接提交。同时打印、签字、加盖公章并上传至吉林省制剂注册备案系统,报送至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二)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1 .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命名,制定传统中药制剂的通用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并阐述命名依据,不得与已批准的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重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2 .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库中检索并打印提供制剂名称与已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资料。(三)立题目的和依据
4、;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立题目的应着重阐述研发品种的临床需求和现有药物应用的局限性等。申报资料一般可从品种基本情况、立题背景、有关该品种的知识产权等情况、该品种或类同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综合分析及参考文献几方面来撰写。I.立题目的和依据应着重阐述研发品种的临床需求及理论依据等。一般应简述拟定功能主治的临床特点、病因病机或者发病机理、流行病学、危害性、临床表现;简述拟定适应症的治疗现状及常用治疗药物,包括该适应症目前常用的治疗方法(药物和非药物)及对药物治疗的需求;简述目前常用治疗药物的情况,说明各类药物的处方组成、功能主治、临床作用特点,存在的主要不良反应以及临床应用的局限性;
5、简述拟备案品种的科学依据、临床意义和定位,如有效性、安全性、耐受性、依从性等方面的特点;简述国内外同类品种研究进展,已有药品或者制剂批准文号情况等。对上述资料进行琮合分析,进一步阐明开发该品种的立题背景、科学依据和目的。3 .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应提交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说明,如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情况,标准收载情况,临床使用情况等,证明备案制剂不属于市场供应的品种及该品种其他的剂型。(四)证明性文件。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等及其变更记录页。2 .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
6、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3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2)制剂受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其教明的配制或生产范围应包括申请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5 .申请单位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其他单位进行制剂的研究工作,备案时应当提供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研究合同以及受托单位合法资质证明。6 .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传统中药制剂,还需提供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本品有关的各种批准文件,如制剂注册批件、历次补充申请批件、制剂再注册批件等,以及上述批件的附件等
7、。7 .备案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说明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五)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说明书及标签应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8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撰写和设计。说明书和标签均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或者经批准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使用“字样。(六)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1 .处方组成。必须列出处方中的全部药味,并按方中君、臣、佐、使顺序依次排列。处方中各药味的名称,要使用中国药典采用的正名,使用经炮制后的饮片投料应按中国药典规范饮片名
8、称。中国药典未收载的品种,应使用部颁标准、省级标准中的正名。各药的用量应当是成药中各种饮片(或炮制品)成人的一日服用量;儿科专用药品,则应分年龄段逐一说明;外用药或有特殊用量要求者,亦应说明。应明确处方药味的法定标准来源,是否含有法定标准中标识有毒性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是否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各药味用量是否超过标准规定。如超过标准规定,应附安全性方面证明资料,确保用药安全。各级标准中药材的毒性大小分类不一致的,以毒性高的分类标准为依据。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显毒性的药味可以参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中有明显不良反应的报道。药味用量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一般以制
9、成100O制剂单位计算;重量以“g”、容量以“m1.”表示。2 .处方来源。应详细说明处方来源、配制方法、应用、筛选或演变过程及筛选的依据等情况。来源于古方的应详细说明其具体出处、演变情况,配制工艺,现在的认识及其依据。已有临床应用经验的应根据实际应用情况提供有效性和安全性方面的信息。3 .理论依据。应用中医药理论对主治病证的病因病机、治法进行论述,并对处方的基本配伍原则(如君、臣、佐、使等)及组成药物加以分析,以说明组方的合理性。应围绕制剂的研究目的,从主治病证、处方用药等方面进行古今文献综述,以进一步说明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应注意引用文献资料的真实性及针对性,并注明出处,注意文献的可信度和资
10、料的可靠性。4 .使用背景情况。使用背景情况应详细客观描述临床医生的姓名、处方起源、处方固定过程、应用剂型、用法用量、功能主治等,对固定处方使用起始时间、使用人群、合并用药情况、临床疗效情况、不良反应情况等进行说明。如来源于临床医生的经脸方,应说明临床应用基础及使用历史。处方在本医疗机构若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应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佐证资料是指能够提供在本医疗机构连续使用5年以上(含5年)的文字证明资料,如医师处方、科研课题记录、临床调剂记录等,并提供60例以上临床病历原始记录和疗效总结报告。原始记录中患者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对于处方中含法定标准中标
11、识有“剧毒、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性的药味、宣称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比如恶性肿瘤、艾滋病、股骨头坏死、脓毒血症、休克等)的品种,在临床使用背景情况资料中应提供不少于100例完整临床病历。5 .专家论证医疗机构应组织专家对处方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论证,并提供专家组成员的人员详细信息、专家论证结论及相关资料。专家组应由备案机构以外的方剂学、药学、药效毒理、中医临床等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职称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论证内容应包括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科学性和必要性等,论证结论应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七)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包括工艺路线、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
12、文献资料。1 .配制工艺研究应根据临床需要、传统用药经验、处方组成及剂型特点,结合生产实际等进行设计,力求做到工艺合理、可行、稳定、可控。2 .每个工艺步啜的研究均应提供试验方法、试验结果、试验小结、确定的工艺步骤及其参数,需同时提供详细的设备清单。3 .公示的工艺路线以图表形式表示,应包括所有的配制流程,可不体现具体的工艺参数。4 .配制工艺研究一般包括中药原料的来源、前处理与制剂成型工艺研究、中试研究。前处理与制剂成型工艺研究包括中药饮片的加工、粉碎、提取、浓缩、干燥、成型工艺等。中试研究包括各关键工序的工艺参数及相关的检测数据,明确批号、投料量、半成品量、辅料量、成品量、成品率等。评价工
13、艺的稳定性、可行性,并注意建立中间体的内控质量标准。5 .已取得批准文号且完成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的传统中药制剂,仅需提供批准的工艺路线。(八)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 .药材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处方中所用的药材,应具有法定药品标准,包括中国药典标准、部颁标准和地方标准等,配制制剂的药材均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处方中药材的炮制方法也应注明,与法定标准炮制方法不同的炮制品要明确提出,说明炮制的目的,提供方法依据。所用药材一般应固定基原、药用部位、产地、采收期及详细的加工炮制方法。2 .制剂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制剂质量研究的内容应全面、科学、规范,质量研究的具体项目
14、、检测方法、验证内容应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及相关通则,既要考虑一般性要求,又要有针对性地研究并设定检测项目和限度,尽可能选择先进的方法,使质量研究的内容能充分反映制剂的特性及质量的变化。微生物方法学验证报告一并提交。(2)质量研究必须在处方固定、理化性质研究基本明确、原辅料来源准确、制备工艺稳定的基础上进行,需对3批中试以上规模样品进行质量研究。(3)应对制剂处方中的全部药味进行鉴别研究,列入标准正文中定性鉴别药味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处方药味的1/3。应制定含量测定,首选处方中君臣药、毒性药、贵重药所含的有效成分或指标成分制订含量测定项目。并应说明含量测定药味和测定成分选择的依据,阐
15、明含量测定方法的原理,提供实验条件的选择和各项方法学考察数据、实际测定数据及含量限度制定的依据。(4)所使用的试剂、试药、试液、指示剂、缓冲液、滴定液等均应符合中国药典的有关规定,或按中国药典四部通则的规定制备;若中国药典没有收载的,应在质量标准正文中以注解的形式列出其配制方法,并在起草说明中加以注明。检验检测所需的对照品或对照药材(或对照提取物)一般应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或国家标准物质中心提供的、可溯源有证标准物质。所使用对照物质的来源、批号等信息必须在申报资料中注明。(5)制剂质量标准应根据试验研究的结果,确定专属性强、重现性好的项目和方法列入质量标准,并附相关照片、图谱及文献等。未收入制剂内控质量标准正文中的鉴别、检查等项目的试验数据,应将详细的实验条件、方法和结果等归纳在质量研究资料中。(九)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1 .制剂内控质量标准应有效控制制剂质量,检测方法应进行方法学验证,具有科学性、重现性和可行性。2 .制剂的内控质量标准正文草案应当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的格式。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和限定范围等的制定依据。应提供相应的真实、原始的图谱、照片等资料。3 .已取得批准文号且完成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和标准提高工作的传统中药制剂,仅需提供批准的质量标准。制剂的内控质量标准一般应包括:名称、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