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认定难题及纾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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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认定难题及纾解摘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认定,贯穿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认定实践中,还存在将不作为等同于不依法履职、论证说理浅尝辄止、缺乏管用标准等现实问题。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认定,既要遵循履职判断的文本内涵、法律规定、执法实践,又要针对不同履职行为考虑不同评判要素。依法履职认定要有合理性,以是否能通过履职有效保护受损公益作为实质判断的标尺。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依法履职判断依法行政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是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事项,难点在于认定标准。有观点认为应采用行为标准,即依法履职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基于
2、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公益是否受到侵害并不必然影响对行为合法性的审查。1还有观点认为应采用结果标准,即要求因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或不作为而实际发生公益损害结果。2更有观点认为,判定标准要因时而变:就怠于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采用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单一标准;就不完全履行监管职责的,采用复合标准;当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但仍存在侵害结果的,应在复合标准基础上考量行为规律和客观不能。3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下,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判断对推动公益诉讼纵深发展意义重大,亟需加强研究。一、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判断中存在的问题(一)实质性履职判断还有欠块行政公益诉讼中判断行政机关
3、是否依法履职具有一定流程,即对照具体履职情况,归类于相应行政公益诉讼领域,抽象归纳不依法履职特点,通过查找相关履职依据,判断是否合乎法律规范要求。这种判断呈现“重程序认定、轻实体判断”特点,对行政机关多作依法履职的法条符合性判断,而很少进行实质性甄别。这种实质性判断,在实际操作中有赖于认定标准。从现有标准看,行为标准主要看行政主体具体实施的措施、手段与法条规范的比对;结果标准则主要评估是否有效纠正违法行为或恢复公共利益。4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还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作出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实质判断。(二)不作为视同于不依法履职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误区,容易把不作为现象认定为不依法
4、履职。这种现象的甄别,就涉及到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界定问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形态中,怠于履职经常会与不作为出现一定的重合。怠于履职可归类于行政不作为,具体表现为主观上存在一定的懈怠放松、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履职瑕疵、结果上表现为未能有效制止公益损害扩大。但,不履行法定职责还存在无法履职的客观不能情形,这种情形实质上属于无法作为,在情理和法理上难以归类于“不依法履职”,需要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处理。(三)论证说理浅尝辄止较突出从公益诉讼检察实践看,检察官对依法履职判断的论证说理还略显不足。如,在审查报告中,大多只提出违反法律规定、相关文件或直接作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最终判断,缺乏必要的过程性
5、行政论理说明、实践案例参照。行政机关职权划分存在一定差异,多头监管背景下,由于涉及共同履职、协同履职问题,难以从单一的履职事实直接作出判断。因此,对各机关充分履职的判断也应考虑各方是否穷尽监管手段、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是否仍有履职空间。5受限于办案时间或办案能力,履职具体情况鲜有在论证说理中得到充分释明。(四)过程印证和案后检视不足就行政机关具体职责判断而言,尤其需要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达成共识,既要了解相关法律政策,又要通晓实践执行标准。实际上,就某一领域而言,行政机关精研行政业务多年,远比检察机关专业和内行。检察机关受限于时间和精力,没有在案件办结后适时听取行政机关意见或开展针对性复
6、盘工作,没有开展必要的过程检视以交叉印证办案的成效,尤其是在邀请有专门知识和丰富经验的相关人员参与案件过程印证等方面相对较为欠缺,将直接制约公益诉讼的办案质效。二、影响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判断的主要因素(一)现实因素:职能交叉与精准办案的冲突随着国家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特别是一些改革授权后,下级行政机关承接上级相关执法权,导致改革后的行政执法部门职能和“三定”方案职责,与原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贲内容不相吻合,存在履责主体不统一的情况。甚至,有的监管部门还存在职能交叉、监管脱节、配合不充分等问题。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自2017年7月确立以来,从无到有,面对监管部门职能交叉等情况下的依法履
7、职判断,既无先例成案可供遵循,也无外域经验可资借鉴,无疑加大公益诉讼办案难度。加之,公益诉讼检察多以地域管辖为主,容易出现市、区两级行政机关都由同一检察机关跟进监督情形,这时检察机关对依法履职判断便面临巨大压力。(二)制度因素:原则规定与指引缺乏的困局最高检虽然制定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但也只就认定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情形进行列举,还缺乏相对详细的规范性指引,需要一个从顶层设计到基层落实的过程。从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72条规定看,人民检察院认定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办案参考是行政机关的“三定”方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相关文件。就实务经验看
8、,在办案指导方面,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法院判例的参照意义和援引价值远大于法律规范或行政机关相关文件。当前办案指引存在整体较为缺乏、援引参照有效性不高等问题,影响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判断。(三)理念因素:固化传统与质疑思维的碰撞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对于“行政机关是否履职到位”在认识上还存在不一致。一种普遍现象是认为存在即合理,即对一些司空见惯的行政不作为、乱行为习以为常,不善于与不依法履职进行关联,不会主动质疑行政决定是否合法,更不会主动查找法律依据和相似案例深入论证研判。对行政机关履职是否遵循法定规范进行监督,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深化公益诉讼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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