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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局机关效能建设制度为进一步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建立本局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失职追究制、同岗替代制等七项制度。一、岗位责任制(一)机关总体职能县政府信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二)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电及网上信访,接待群众来访;办理申请县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三)负责畅通信访渠道,征集意
2、见建议,分析社情民意;负责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推动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四)负责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信息,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信访工作经验;履行“三项建议”(改进工作建议、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提出问责建议)职权。(五)承办上级信访部门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向乡镇和县直部门转、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催办、督办;对全局性信访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六)负责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重要信访事项;协调处理群众进京去省来市到县的信访;配合有关部门处置越级访、集体上访、异常上访和其他突发性信访事件;负责县本级联合接访工作。(七)指导全县访业务工作,
3、组织业务培训;检查协调各级各部门信访工作和开展对外交流。(八)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指导全县信访基层基础工作;负责信访法规宣传,组织调研,探索新时期信访工作新思路。(九)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含上级交办)重点信访事项(信访积案)依法化解工作;严格实行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十)承担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部室工作职责及职位说明(一)办公室1.负责机关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机关各项管理制度。2 .负责文电处理、机要保密、会务组织、档案管理等工作。3 .负责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和机关事务等工
4、作。4 .负责信访宣传、调研、信息工作和信访工作经验交流。5 .承办上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和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交办的工作。(二)人事教育科1 .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人事档案管理、劳动工资、老干部管理服务等工作。2 .负责全县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工作。3 .负责信访干部教育培训等有关工作。4 .负责牵头协调局机关党建、纪检、文明创建等工作。(三)网信科1 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电及网上信访。2 负责信访统计和信访形势分析工作,负责全县信访信息的收集汇总、重大信息报送工作。3 负责上级转送的信件和投诉事项及群众来信事项的转送、交办、督查、通报、统计、考核工作;负责对反映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
5、设和干部监督方面问题来信来访的综合分析和转送。4 负责全县信访信息化建设和网上信访受理工作,负责本机构来信的网上录入,负责全县网上“五率”(及时受理率、按期办结率、群众满意率、参评率、网上信访占比率)的跟踪督促和指导工作。5 负责对全县网上办理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并总结推广,提出加强和改进网上信访工作的意见建议。(四)督查督办科1 .负责中央和省、市、县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负责上级部门和县领导交办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上报工作。2 .统筹协调全县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分析、通报工作;负责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建议权”的督查落实工作。3 .负责涉
6、访特困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4 .组织实施全县重点信访事项(信访积案)的依法化解工作。(五)复查复核科1 负责信访群众申请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受理、转办、审理等综合工作。2 负责全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业务的指导培训、督促检查、通报等工作。3 负责全县信访事项听证、评议业务的综合指导工作。4 负责协调、督办和落实县政府信访复查复核意见或已经依法终结评议信访事项结论。5 协调处理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承办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三)群众来访联合接待服务中心工作职责负责对抽调进驻群众来访联合接待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协调管理、业务指导,规范联合接待的各种程序;对群众诉求进行分类引导
7、、登记和摘报,为来访群众提供及时、周到、热情的服务;组织联合接待,归口处理群众诉求;对来访中涉法案件进行法律咨询服务,对来访中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二、首问负责制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增强干部责任心,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方便群众正常信访,特制定本制度。1、群众来电、来访,被询问的本机关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2、首问责任人对来电、来访的群众,应以热情的态度认真接待,耐心听取群众的要求,弄清事情的前因后果,明确处理途径。3、属于本岗位职责的事项,做到认真记录,及时予以办理。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情况清楚,政策明了的,应当场向来电、来访人解答,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使来访人
8、满意;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情况不清,政策不明的,应按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落实承办单位,并负责交办、催办、督办,督促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来电、来访人。对不属于本职岗位的事项,要热情主动,引导信访群众到有关职能部门反映问题。4、接待过程中,不得使用“不知道”、“没办法”、“不归我管”等用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搪塞、推语、“踢皮球”,首问责任人要引导群众逐级信访,重大、紧急情况应及时报告。5、接待集体上访时,首问责任人必须妥善处理,耐心劝说,平息事态,化解矛盾,及时报告,并引导上访人依法有序信访。其他工作人员要主动配合,形成合力,全力做好稳定工作。6、因首问责任人处理不当,造成越级上
9、访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追究首问责任人的责任。三、一次性告知制(一)内容本机关工作人员对来本机关办事(电话咨询)的管理服务对象实行一次告知。一次性告知内容:办理该事项工作人员姓名、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问题处理时间、答复方式。(二)程序1 经办人当场审核管理服务对象诉求的办理事项。2 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3 对需要开展调查和协调的事项,及时开展调查和协调。4 程序答复诉求人。四、限时办结制(一)信访办结规定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自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转办、交办。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
10、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结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起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三)信访事项复核办结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
11、日内起提出复核意见。五、服务承诺制本机关根据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一)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二)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履诺行为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举报投诉,严肃查处违诺行为。(二)信访局办公室举报投诉电话:XXX六、失职追究制(一)本机构对下列失职、渎职行为予以追究: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2、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管理不力、对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或放任不管的;3、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
12、诈骗、浪费等损失的;4、作风拖拉、推诿扯皮、办事不力、效率低下,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5、擅离岗位,耽误工作并产生不良后果的;6、其它失职、渎职行为。(二)责任追究及处理:1、本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但未造成损失或情节轻微的,给予诚勉教育或效能告诫。2、本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3、本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在追究本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一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三)法律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13、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2、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4、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七、同岗替代制(一)程序按本文第一项“岗位责任制”设立的“AB岗”,实施岗位替代。对代行A岗职能的B岗工作人员,按照A岗岗位职责履责,责任追究按照“责任追究制”执行。(二)内容1、A岗工作人员因故离岗,B岗及时代行其责,避免造成工作延误;2、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要事先报分管领导同意;3、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需离岗一天以上的,在离岗前向分管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与直接领导指定的代岗人员办理交接手续;4、本机关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5、代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所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借故推诿、留置、拖延。在岗人员因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