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因政府收回土地取得地面建筑物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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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创:因政府收回土地取得地面建筑物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2017-05-08李舟房地产纳税服务网友情举荐:建筑房地产企业合同控税:22种节税技巧59个实战案例欢迎订购!案例:A企业土地因政府规划变更被政府收回,政府同A企业签署土地收回协议,约定赐予补偿共计1.2亿元,其中土地补偿8000万元,地面建筑物补偿4000万元。B企业租用村集体土地盖了农贸市场,后该村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城改项目投资主体房地产公司赐予B企业进行了地面建筑物补偿5000万元。上述两个案例中,企业取得的补偿款原委是否须要缴纳增值税呢?一、原营业税规定营改增前,这个问题的界定主要在于两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
2、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其次款规定:“土地全部者出让土地运用权和土地运用者将土地运用权归还给土地全部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运用者将土地运用权归还给土地全部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在上述文件基础上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纳税人将土地运用权归还给土地全部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运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运用者将土地运用权归还给土地全部者的行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口993149号)规定,不征收
3、营业税。那么关键在于推断两个要点:1、是否属于“纳税人将土地运用权归还土地全部者的行为第一个案例中A企业将土地运用权交换政府,以土地收回协议为证,属于这种行为。其次个案例中土地不是B企业全部,B企业只拥有地面建筑物全部权(当然由于土地缘由未取得建筑物产权证),由于政府收储村集体土地,导致B企业蒙受损失,由实施投资最终实际取得开发用地的房地产公司赐予补偿,明显不属于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将土地运用权归还土地全部者行为。但B企业租赁土地的行为是否属于国税发(1993)149号中界定的土地运用人呢?长期以来存在争议。2、是否属于征地补偿款?这里理解的分歧是征地补偿款是否包含建筑物补偿款。由于建筑物同土地
4、实质上不能分别,土地收回必定带来地面建筑物的损毁或拆除,因此我们认为地面建筑物补偿理应属于征地补偿款中的合理组成部分。依据这两个标准推断,在营改增之前,案例中的A企业取得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和地面建筑物补偿均属于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所述状况,免征营业税。案例中的B企业稍有争议,由于土地运用权不是B企业的,因此能不能适用免税条款各地理解不同,实务中我们遭受的大多数状况下,税务机关比照277号文件做了处理,并未强行依据不动产转让征收补偿款的营业税。二、营改增后的增值税规定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三十七)土地全部者出让土地运用权和土地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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