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救助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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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医疗救助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26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粤发(2019)5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医疗救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彩票公益金)等安排用于补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资金(以下分别简称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疾病
2、应急救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第三条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第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医保局分配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分配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审核分地区资金预算,依法下达预算,组织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各地市区域绩效目标表,按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二章资金分配与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统筹考虑工作需要以及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结
3、余情况等,科学测算、合理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分别会同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将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解下达至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合理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加大对辖区内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并做好预算绩效管理、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将上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并做好预算绩效管理、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六条医疗救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一)合理规划,科学安排。按照相关规定,结合重点工作,明确资金使用方向。(二)统一规范,公开透明。采
4、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资金,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三)保障重点,讲求绩效。加强医疗救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保障重点工作需要,建立绩效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第七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一是分配范围,省财政厅会同省医保局根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等,分两类补助地区,按照一定比例合理切块。其中,一类补助地区包括粤东粤西粤北12个地市所辖县(市、区)及惠州、江门和肇庆的部分县(市),其余地区(不含深圳)均属于二类补助地区。二是分配方法,主要依据基础因素(指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和地方综合财力系数)、绩效评价因素(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绩效评价情况)、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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