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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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箍称“集团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有效开展,维护股东权益,实施规范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境内外证券监管规则以及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章程”)和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内容主要涉及披露信息的归集、内部沟通、组织编制、审核、发布等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并明确相关责任人的义务。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公司股东以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信
2、息披露的组织体系和贡任第四条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集团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为集团公司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贡任人。第五条监事会负责监督集团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根据需要按照证券监管规则出具审核意见。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集团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市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披露信息的责任。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负有集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协调与组织、向董事会报告与对外发布、同上级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沟通与协调的责任。第八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集团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的归口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贡披露信息的内部归集、报告、整理、组织与各相关方的协调、披露信息的转换编制
3、、实施披露等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组织与协调。第九条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贡任人。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或相应职务人员为该公司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控股子公司披露信息的归集、汇总与报告,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各控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十条集团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各部门需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贡本部门相关信息的归集、汇总与报送,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及时点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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