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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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实施科学有效监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通用信用风险,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动态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统筹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对不同风险等级食品生产企业实
2、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管理。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特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统称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本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本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本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必要时,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制度,在本市实施”。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
3、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第二章风险分级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与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类别、企业规模、食用人群等情况;食品安全动态风险因素包括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责任约谈等确定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运行等情况;通用信用风险因素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基础属性信息、企业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情况。食
4、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通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为20分。量化分值越高,食品生产企业风险越高。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划分为I档、II档、In档和IV档。(一)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I档;(二)较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复配食品添加剂之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II档;(三)中等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In档;(四)高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好态风险
5、等级为IV档。第十条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企业的铮态风险等级。第十一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广东省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见附件1)。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广东省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进行细化调整后公布,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第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的动态风险因素按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责任约谈等情况量化打分。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中一般项不符合的,每项次量化打分2分,重点项不符合的,每项次量化打分4分。每次监督检查的量化打分覆盖上次监督检查的量化打分。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的,
6、每批次量化打分5分,监督抽检发现非法添加等不合格问题的,酌情增加量化打分至10分。每次监督抽检量化打分的计分周期为12个月。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的,每次量化打分5分,每次责任约谈量化打分的计分周期为12个月。第十三条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第十二条基础上,增加动态风险因素量化打分项目与分值,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因素的量化打分直接使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具体分值通过企业通用信用风险分值(总分1000分)按照50:1折算。第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
7、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和通用信用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为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值。风险分值之和为30(含)分以下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不含)-45(含)分的,为H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不含)-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不含)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第三章程序要求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档案,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评定,应依据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中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责任约谈等记录进行确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确定广东省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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