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开展劳务代偿的暂行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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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庆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开展劳务代偿的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劳务代偿工作,探索生态环境多元化修复方式,提升办案实效,最大限度实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及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劳务代偿,是指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中,在被破坏生态环境已无修复可能或者没有修复必要的情况下,由侵权人承担一定的生态环境公益劳动以代替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替
2、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劳务代偿只针对赔偿义务人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另行承担。第三条【承办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律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机构为劳务代偿的承办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在办理环境刑事附带公益诉讼案件、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和执行中确定的劳务代偿,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各部门职能职责确定承办机关。第四条【协办机关】涉及多个部门职能职责的,承担主要职能职贲的部门为承办机关,其他部门为协办机关。承办机关也可以选择服务社会的公益性组织、相关行政机关、基层社区组织或其他适宜协助执行劳务代
3、偿的机构作为劳务代偿协办机关。协办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务代偿的执行工作。第二章劳务代偿的运行第五条【适用条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满足以下条件,赔偿义务人可以向赔偿权利人申请以劳务代偿方式折抵损害赔偿义务(费用):1 .赔偿义务人确有悔改表现,且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损害赔偿责任;2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对环境造成影响较小(原则上赔偿金额不高于15000元),且在原址已无可能或者没有修复必要的;3 .其他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无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量的。4 .人民法院办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劳务代偿。(原则上赔偿金额不高于5
4、0000元)第六条【劳务代偿方式】劳务代偿的具体实施方式由承办机关以符合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目的为原则,根据生态赔偿案情、赔偿义务人自身条件、协办机关具体情况等因素确定,包括植树造林、种草、环保法律宣传、巡林巡河、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等。第七条【劳务代偿地点】承办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选择劳务代偿地点,也可根据我区生态修复基地建立情况选择劳务代偿地。鼓励承办机关根据实际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劳务代偿修复基地。第八条【代偿期限】劳务代偿工时、期限,由承办机关根据赔偿义务人应履行的赔偿金额确定。一般以公益性岗位工资为计算标准(工资标准:150元/天执行),亦可以劳务代偿协办机关根据市场行情确定的工作劳务价值量
5、来衡量。如情节后果轻微且无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量的,由承办机关按照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合理确定劳务代偿量。第九条【劳务代偿流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劳务代偿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承办机关办理的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在送达生态损害赔偿鉴定磋商告知书或者鉴定评估报告同时告知赔偿义务人劳务代偿适用条件。2 .赔偿义务人应在被告知劳务代偿适用条件的5个工作日之内,提交申请到相应的承办机关。3 .承办机关应审核赔偿义务人的条件,并根据生态赔偿案情、赔偿义务人自身条件、协办机关具体情况等因素,提出劳务代偿量的初步意见。然后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就损害赔偿劳务代偿量、劳务代偿方式、劳务代偿时间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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