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名称转让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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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转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市监注(2024)6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健全名称登记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名称转让行为,现将浙江省企业名称转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14Iz1.浙江省企业名称转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转让行为,推进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有效盘活名称资源,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转让。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以及冠以“中国”“中华”“中央”“
2、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转让,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执行。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的企业名称转让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企业名称转让坚持“谁登记、谁负责”原则,转让方的登记机关负责转让相关登记业务办理,受让方的登记机关负责受让相关登记业务办理。第四条企业名称应依法完整转让给一户同类型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名称不得转让:(一)企业名称已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笆理规定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的;(二)企业名称是经授权取得,但授权人未书面同意转让的;(三)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四)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的:(五)正在名称争议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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