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普惠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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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普惠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普惠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23)2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高龄津贴是指政府定期给予具有黑龙江省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发放的津贴。第三条普惠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年龄在80至89周岁(含)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和年龄在90周岁(含)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年龄在80至89周岁(含)的其他老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各地发放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进行提
2、高。第四条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辖区内普惠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各级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负责定期提供高龄老年人户口迁移、死亡等相关数据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开展高龄老年人信息查询核实比对等工作。第五条普惠高龄津贴资金由各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负担。年度预算由同级民政部门提出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六条每年9月,依托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省级公安机关向省级民政部门提供次年全省户籍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信息数据。各市(地)民政部门依托公安机关推送的数据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次年普惠高龄津贴认定工作。笫七条每年12月
3、底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社区)完成老年人信息登记工作。未满80周岁的老年人主动提交材料的,由村(社区)负责接收汇总。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需要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供个人社会保障卡等材料;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可由本人亲属、村(社区)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代为提供;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老年人由所在供养机构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代为提供。第八条高龄老年人的相关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收汇总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发放O对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高龄老年人,需跨行政区域调杳核实的,民政部门要协助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第九条普惠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按户籍地
4、发放原则,根据发放标准按月发放,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享受待遇。因老年人年龄增长需要调整发放标准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整,老年人无需提出申请。普惠高龄津贴纳入全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管服务平台发放,对于不能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高龄老年人,通过平台非社保卡渠道发放,同时建立相关人员档案。第十条对享受普惠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确认本辖区内普惠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将普惠高龄津贴发放至老年人个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并在发放清单明细中统一备注“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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