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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XX省委审计委员会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X委审(2020)X号)、中共XX市委审计委员会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X委审12021)X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开展常态化审计监督。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项目审计
2、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章项目建设相关部门职责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管理或监督责任。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职责(一)项目建设单位主要承担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资控制、施工监理管理、结算办理、决算编制及审核等主体责任。(二)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监管责任。(三)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向审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四)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内部审计
3、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职责(一)主要承担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统筹,项目立项、投资概算审批,工业、能源领域招标投标监督等责任。(二)每半年将建设项目审批情况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第七条财政部门职责(一)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预算、结算及决算评审;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二)每半年将相关评审、批夏情况抄送审计机关。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履行监管责任。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第九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
4、目实施情况,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报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以下内容:(一)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履职情况。(一)国家有关政策落实及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三)建设资金来源、管理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四)招标管理、合同执行、设备物资及材料采购情况。(五)工程造价及变更管理情况。(六)资产管理及交付、竣工决算报表编制、投资绩效等情况。(七)土地利用及征拆情况。(八)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第十一条审计监督应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揭示以下问题:(一)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虚假变更套取资金等问题。(二)串通舞弊、暗箱操作、明招暗定
5、等虚假招标,肢解工程、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违法分包、转包及利益输送等问题。(三)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等问题。(四)其他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第十二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或审计调杳对象提供下列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一)立项批复、概算批复、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审批或许可类文件。(一)前期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审查、咨询、科研、竣工图纸等成果类文件。(三)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等。(四)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质检资料及监理资料等工程管理类资料。(五)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六)工程结算、竣工决
6、算报表等资料。(七)交(竣)工验收资料及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检验结论。(八)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可按照规定聘请专业技术机构参加审计,也可短期或长期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监督。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中,与市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主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审计机关不得参与建设项目前期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材料物资及设备采购、工程质量评价、工程结算及审核、概(预)算调整等属于建设单位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对审计杳出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当
7、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处理处罚的问题及事项,应及时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移送纪委监委或有关部门处理。第十六条审计发现与项目有关的部门或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第十七条审计发现与项目有关
8、的部门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一)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四)其他违纪违法情形。第十八条审计发现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有关的部门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建议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9、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出较大变更。(四)擅自变更增加投资概算。(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调查对象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条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审计调杳对象超过审计整改法定期限拒不整改或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审计机关移送相关主管单位进行依法处理的事项,各主管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反馈处理结果。对审计移送事项不重视,无故拖延办理的,由审计机关提出建议,移送纪委监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的。(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纪违法行为的。第二十三条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贷款资金或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