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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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本低台寡促黄科技密管理力注(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优化完善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以下简称“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提高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效果,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方案(*号)等文件精神,根据自治区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和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筹经费科技项目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批准同意,参照本级科技项目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全部经费的科技项目。第三条自筹经费
2、科技项目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领域组织开展科技研发活动,一般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系统性和可转移性(可复制性)特征,获得成果可为论文、著作、原理模型、发明专利、专有技术、外观设计、版权、具有新颖性的产品原型、原始样机及装置等多种形式。第四条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职责清晰、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着力完善以诚信自律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五条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参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计划类别组成。第六条申报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为所属的或者在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
3、他机构,以及驻邕高校科研院所。市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与市内相关单位联合申报。(二)申报项目应当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和先进性,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方法可行,设计符合相关要求,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三)自筹经费项目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申报主体,不接受自然人申报。申报单位上年度应当有研发费用支出。(四)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原则上应当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但获得市级及以上人才领域个人表彰、牵头承担过厅市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拥有作为第一人的发明专利等突出业绩贡献情形的,不受学历、职称限
4、制。(五)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能自筹解决全部研发经费并签订承诺书。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科研失信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知识产权纠纷。(六)项目申报单位为科研、医疗、教育等事业单位或企业的,应按规定完成国家研发投入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第七条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立项程序之一:(一)发布指南。依据市科技局发布的年度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二)项目申请。实行常年申报、分批下达的项目申报机制,有需求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立项申报书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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