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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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网络三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适用本办法。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人工智能生成合
2、成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第四条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在交互场
3、景界面或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二)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在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三)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四)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五)呈现虚拟场景时,应当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六)其他生成合成务场景应当根据自身应用特点添加具有显著提示效果的显式标识.服务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方式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第五条服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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