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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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待岗人员管理办法随着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校缩编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正在深入展开。各单位在这次人事制度改革中将会出现一些待岗人员,为了做好待岗人员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待岗人员管理机构人事处人才交流办公室负责待岗人员的管理、培训,并协助安置工作。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提出上报,可列为待岗人员:1.实行聘任制后,未被单位聘任的人员;2 .不适合从事本职工作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3 .缺乏职业道德或工作失职或犯有其他错误,经教育而无明显改进,已不适合本职工作的人员;4 .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的人员;5 .在非教师编制(指非专任教师和非科研人员)中,如本人自愿,
2、并经基层单位同意及人事部门批准列为待岗人员的人员。产业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待岗人员,由本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管理和安置。三、待岗人员的管理1.一经学校批准列为待岗人员后,由原单位填写“待岗人员登记表”,单位党政领导签字盖章后,交人才交流办公室。待岗人员应主动到人才交流办公室报到,从“待岗人员登记表”送人才交流办公室之日起一个月内不报到者,停发工资、津贴、补贴,两个月内不报到者按自动离职处理。2 .移交时将待岗人员的行政、工资及组织关系转入人才交流办公室。3 .待岗人员属我校在册不在岗的职工,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待岗人员应做到:(1)遵纪守法,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办事;(2)积极主动地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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