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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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海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简称“长护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长护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探索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保障基本、待遇分级、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护险制度,更好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减轻失能人员及其家庭长期护理的
2、经济负担,保障失能人员基础生活品质,提高人文关怀水平。(二)基本原则坚持省级统筹,统一管理。长护险实行省级城乡统筹,统一覆盖职工和居民,统一建立制度,统一基金池子,资金统筹使用;全省实现保障人群、筹资政策、待遇标准、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经办服务的“六统一”。坚持分步实施,逐步推进。按照先城镇从业人员后城乡居民、先重度失能人员后中度失能人员的工作思路,逐步建立并完善长护险制度体系及配套办法,稳步推进长护险制度落地实施。坚持责任分担,保障基本。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责任分担;在不增加用人单位和个人经济负担的情况下,合理确定筹资标准、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优化完
3、善长护险服务项目,将失能人员所发生的基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功能维护、心理照护服务以及辅具器材等费用列入保障范围。坚持独立运行,建立险种。长护险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保持相对独立运行,分类管理,各类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提升社会保障制度综合保障水平。坚持机制创新,社会参与。医保经办机构加社会力量共同承担长护险经办服务,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探索可持续的发展机制,共同推动长护险制度建设。(三)目标任务。按照险种独立化、筹资多元化、待遇标准化、经办专业化、监管智能化、管理规范化的要求,逐步形成全省统一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元筹资、待遇标准、需求评估、护理服务、智能监管、经办管
4、理等六大体系,建立城乡一体的长护险制度,将城镇从业人员和城乡居民重度失能参保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同时,根据国家要求,适时覆盖至中度失能人群。二、主要任务(一)及时出台规范性文件。出台“1+N”长护险制度配套文件。“1”指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办法(试行),“N”指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结算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服务协议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服务协议等系列配套文件。(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配合
5、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保服务中心;完成时限:2024年12月31日前)(二)统筹协调全省长护险工作。监督、指导全省长护险制度实施和经办管理服务;督促指导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做好经办工作,检查和监督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开展护理服务工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适时动态调整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医保服务中心;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三)强化长护险基金监督管理。长护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关制度执行;建立长护险基金运行评估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
6、;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医保服务中心;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四)加快长护险信息化建设。应用改造长护险信息系统模块,实现待遇申请、等级评估、护理服务、经办管理、日常监管等一体化管理;通过适应居家上门服务的信息化监管手段,实现服务需求推送、上门服务安排、服务时间审定、服务质量评价等全流程智能化监管。加强与省卫健、民政、人社、税务、残联等部门信息系统对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部门规章制度开展信息共享,提高各部门行政效率。(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配合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残联、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大数据管理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五)提升护理服务
7、机构的服务管理能力。开展全省养老和医疗服务机构摸底清查工作,加强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居家上门服务机构以及医养结合机构进行行业管理,规范护理服务行为,提高重度失能人员照护能力。(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配合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医保服务中心;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六)强化专业照护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专业护理人才队伍的培训、使用和管理等工作,为重度失能参保人员在居家、社区、护理机构等场所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功能维护、心理照护服务等,不断提升护理服务能力。建立长期照护师培训、使用制度,鼓励具备条件的各类职业院校培养长期照护师、医疗护理员、养
8、老护理员等专业护理服务人员,满足护理服务市场需求。(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民政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保服务中心;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七)落实专业照护人才激励保障。出台照护人员入职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等级补贴等激励政策,支持和引导护理服务机构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薪酬分配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尤其是退休医务人员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要求,到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符合职称评审申报条件,具有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医养机构中的在职在岗医务人员享有与其它卫生医疗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待遇。(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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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 建立 长期 护理 保险制度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