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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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以及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十五届)第25号),结合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北京市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信息化建设)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市药监局”)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和智慧监管工作水平。第四条(编制原则)
2、本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不断提升科学监管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医疗器械创新,推动北京市医疗器械产业优质、快速、高质量发展。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五条(市局职责)市药监局负责本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一)制定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政策等制度文件,负责本市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审批;(二)组织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检查指南的制修订;(S)组织制定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部署本市范围内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及其他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可直接组织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
3、托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四)组织开展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良事件监测及再评价相关工作,并依法处置;(五)对各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药监局各分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培训、指导。第六条(分局职责)市药监局各分局负责实施管辖区域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一)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核发、变更、延续等相关事项的现场检查,参加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检查中心组织的注册质量管理体系合并生产许可核查的相关现场检查;(二)监督医疗器械注册人和第二类、第三类受托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S)制定实施本辖区医疗器械注册人和第二类、第三类受托生产企业
4、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和第二类、第三类受托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及其他监督检查工作;(四)医疗器械注册人和第二类、第三类受托生产企业不良事件监测及再评价相关工作,并依法处置;(五)市药监局交办的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监管相关工作。第七条(区局职责)各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备案人和第一类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相关事项办理;(二)监督医疗器械备案人和第一类受托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三)制定实施本辖区医疗器械备案人和第一类受托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医疗器械备案人和第一类受托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及其他监督检查工作;(四)医疗
5、器械备案人和第一类受托生产企业不良事件监测及再评价相关工作,并依法处置;(五)市药监局交办的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监管相关工作。第八条(器械审查中心职责)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检查中心受市药监局委托组织开展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等各类有因检查,需要进行技术判定的许可检查等,协助分局开展医疗器械日常检查,以及市药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职责)北京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器械的上市后安全性评价工作,承担严重不良事件、聚集性事件调查分析和评价工作,承办市药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生产许可和备案管理第十条(工作
6、依据)本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管理,应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开展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快速审批)市药监局贯彻“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压缩审批时限,持续提升审批效率,对于生产许可和备案有承诺办理时限的,应当按照承诺时限办理,承诺办理时限不多于法定办理时限。针对创新医疗器械、应急审批医疗器械涉及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相关申请,市药监局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专人指导,在受理相关申请后快速进行审批。第十二条(许可备案申请)在本市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市药监局申请生产许可,并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在本市从
7、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企业,应当向住所所在地的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获取生产备案凭证编号。第十三条(生产许可核发)市药监局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市药监局各分局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制作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附件2),结论分为通过检查、未通过检查和整改后复查三种情况。现场核查根据情况可与注册体系核查相结合,避免重复核查。市药监局自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
8、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四条(生产许可变更)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变更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的,应当向市药监局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并提交相关材料。市药监局和市药监局各分局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进行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第十五条(登记事项变更)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变更或者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以及生产范围核减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药监局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并提交相关材料。市药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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