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_哈政规〔2024〕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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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政规(2024)4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力、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标准化厂房销售管理,促进工业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增强招商引资吸引力,加快工业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范围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企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工业用地上开发建设的,集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等为一体的专业产业园区内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二、专业产业园区确定、标准及管理(一)专业产业园区确
2、定专业产业园区由各区县(市)政府确定,并报相应的市级产业主管部门备案。(二)专业产业园区标准1 .产业方向明确,产业特色突出,符合我市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及区域产业规划布局,由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投资主体开发建设。2 .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或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上。建筑功能以标准化厂房为主,厂房及附属区域内绿化带、道路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厂房及附属区域总面积的1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短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建筑总面积的15缸3 .具有电力、通信、环保、供排水管网、供气管网、供热管网、安全、消防等配套设施,能够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
3、需要。(三)专业产业园区管理1 .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专业产业园区的监督管理,入驻企业原则上应为工业企业或我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并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企业购买的标准化厂房不得改变用途。2 .专业产业园区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负责专业产业园区招商、企业注册、园区统计等工作。3 .专业产业园区要加强物业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园区的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保障和维护园区配套设施,满足企业入驻所需条件。相关物业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方面按照我市现行规定执行。三、工业标准化厂房的销售管理在专业产业园区内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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