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工商行政管理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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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高新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工商高新处字2016第01006号当事人邹虹经营名称高新区腾祥通讯器材经营部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高新区高升桥东路7号A栋附3号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通讯器件、电子数码产品、电脑及配件。注册号5101096001910802015年12月8日,我局检查人员依据市局,苹果专项整治最新情报通报中通报当事人位于成都高新区高升桥东路7号附3号经营店铺现场检查。当事人店招标住“Sn1.artStore羊果体脸店”、店内灯箱展示屏标注“AppieStare”、店内墙面标注有苹果手机图形及iPhone宣扬字画,店员胸前佩戴吊牌均有“*“标识。当事人在20
2、15年11月广州弘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投诉其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中主动承诺整改并撤除革果图形等标识,现再次复原运用作为店招、店内装潢等运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四川省反不正值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13年1月12日在成都市高新工商局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自核准登记在注册经营场所主要从事苹果手机、平板电脑的销售。.“、App1.eStore”、“iPhone”属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当事人未经苹果公司商标运用许可授权和授权经营店的授权,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将”*“作为店招、店内灯箱装饰、店员胸牌上运用,其店招标明“苹果体验店”、灯箱展示屏有App1
3、.eStore”英文、店内墙面标注有苹果手机图形及iPhone宣扬字画,2015年11月广州弘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投诉其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中主动承诺整改并撤除标识,现再次复原运用作为店招、店内装潢等运用。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成都市工商局最新通报、广州弘誉公司投诉材料、当事人2015年11月检查及相关记录;证明案件来源。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状况及店招、灯箱展示屏及店内装饰内容记录的事实。证据三现场照片七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状况及运用”*“标识作为店招、店员胸前吊牌、灯箱装饰上运用灯箱展示屏有“App1.eStore英文、店内墙面标注有苹果手机图形及iPhon
4、e宣扬字画,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被托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托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及人员身份。证据五询问通知书二份、邮寄送达回执一份及邮局查询打印单一份;证明按法定程序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的事实。证据六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证据七当事人被托付人询问(调查)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不正值竞争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八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声明一份、授权托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为苹果公司非授权店及没有允许其运用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事实。证据九成都市工商局最新状况通报一份;证明当事人2016年1月10日仍未整改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由供应者和被调查人签字盖章确
5、认。“二App1.eStore属苹果公司注册商标,当事人未经苹果公司商标运用许可授权和未授权店的事实下,在店招、灯箱展示屏、员工胸牌及装饰运用App1.eStore英文、其店招标明“苹果体验店“、店内墙面标注有苹果手机图形及iPhone宣扬字画,引人误认为该店是苹果公司的直营店或授权店。当事人2015年U月广州弘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投诉其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中主动承诺整改并撤除标识,我局2015年12月8日依据成都市工商局的状况通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中发觉当事人重新复原运用整改前的店招、店内装潢。2015年12月9日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我局供应的声明鉴定当事人为非授权店及没
6、有允许其运用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我局要求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虽进行整改撤除,2016年1月6日仍复原在店招、灯箱展示屏、员工胸牌及装饰运用.App1.eStore英文、其店招标明“苹果体验店“、店内墙面标注有苹果手机图形及iPhone宣扬字画。成都市工商局最新状况通报当事人经营场所2016年1月10日无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值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会的或虚假的宣扬”之规定,构成了对自己的商业信誉作虚假宣扬的违法行
7、为。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虽进行整改,却在2016年1月10日店招仍旧运用“SmartStore苹果体验店”标识,其店内装潢及电源胸牌标识也复原至整改前原貌,违法行为接着发生.不符合从轻惩罚的情形。我局2016年2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惩罚听证告知书(成工商高新听告字【2016】00100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的要求。本局2016年3月9日在本局实行本案听证会,当事人托付代理人邓X、袁XX认为,店内运用“苹果”注册商标销售的苹果公司正规产品,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推销苹果公司的产品,属于正值的、合法的、善意的行为,主要理由如下:1、运用目的正值,即商标运用者在运用他人注册商标时系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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