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登记办法研究与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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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城慎房屋登记方法(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第一条为加强城钻房屋的管理,爱护房屋全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市、镇和工矿区(以下统称城镇)的全部房屋,但外交领事馆、军队营房除外.第三条办理房屋登记,发放&房屋全都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工作,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负责。第四条房屋全部人应办理全部权登记,经核实后,领取全国统一制定的房屋全部权证,其房屋全部权即为确认;因房屋全部权或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共有房屋的房屋全部权证由共有代表人
2、收执,其他共有人发给房屋共有权保持证。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发给房屋他项权证。第五条房屋全部人应亲自向房管机关申请登记(属全民全部的房屋,全部权归国家,由运用单位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全部的房屋由单位代表人申请登记)。不能亲自申请者,应用书面形式托付代理人申请登记。房屋全部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的,其托付书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哲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公证。申请者应以其实姓名申请登记。第六条未经房管机关登记确认全部权的房屋,全部人应在取得全部权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并按下列规定提交证明文件,申请办理确认全部权登记:(一)新建的房屋,提交房屋所在地有关部门批准的土地运用证、建设
3、许可证和建筑图纸。(二)解放初期按系统接管,后经主管部门更查符合政策规定的房屋,提交接管的文件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三)落实政策退回的房屋,提交原房屋全部权证和市、县落实房屋政策部门出具的证明。(四)拆迁后补偿的房屋,提交原工房屋全部权证和拆迁补偿协议书或拆迁单位出具的证明。第七条房屋全部权发生转移时,当事人应在全部权转移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交证明文件,办理转移全部权登记:()继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全部权证和遗产继承证书。(二)购买的房屋,提交出伟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原g房屋全部权证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交易所认证的买卖合同。(三)受赠的房屋,提交原房屋全部权证和赠
4、与书,由受贿人、赠与人共同申请。(四)交换的房屋,提交双方原房屋全部权证和交换房屋协议书,并由双方共同申请.(五)分家析产或分割、合并的房屋,提交原房屋全部权证和分家析产协议书或分割、合并财产协议书,并由各方共同申请,(六)机关事业单位通用房的全部权发生转移,应提交其所属省、市(地八县(区)领导机关的证明文件和原房屋全部权证,国营企业的房产发生转移,应提交其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和原房屋全部权证。第八条因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房屋典当、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典当、抵押的契约、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原房屋全部权证和有债权债务的契约、合同,申请办理他项权利登记。第九条房屋全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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