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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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本局公务车辆及驾驶员(含专职、兼职,下同)管理,合理配置公务车辆资源,提高使用效率,保障行车安全,本着节俭、高效、安全、规范的管理原则,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车辆管理及经费保障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务车辆是指由政府财政资金为我局各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特种专业技术公务所需而配备的车辆,不包括一般性公务用车。公务车辆主要用于执行特种专业技术类公务活动包括行政执法检查、IlO联动处置以及上级或局本级下达的紧急类公务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公务车辆实行“定人管理、定人驾驶、定点停放”。各配车单位须指定专人管理车辆,妥善保管车辆证件,负责保险、年检维护、保养等事宜,保
2、障车辆正常使用。第二条办公室协调和保障各配车单位公务车辆的正常运转;人事监察部门负责公务车辆及驾驶人员遵规守纪的监督管理;各配车单位负责人履行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第三条因执行特种专业技术公务等需要产生的路桥费、停车费等费用,经各配车单位负责人确认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财务规定予以报销;未经批准,一律不予报销。购买车辆装饰用品和车用附件,由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统一采购。车辆所需燃油费,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油卡,实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第四条公务用车由各配车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出车,原则上仅限于在各自辖区范围内使用,确有必要跨辖区使用的须经配车单位负责人同意。公务
3、车辆使用应按规定填写派车审批单,由配车单位负责人批准,驾驶人员及时做好用车记录。节假日或夜间确因紧急公务、突发性事件处置或IlO联动事项需动用车辆的,须经联系(分管)局领导批准,可先电话请示后补办审批手续。第五条遇有重特大活动或全局统一执法活动等确有必要集中调用或跨辖区跨单位调用车辆的,由办公室至少提前一天联系调用。二、车辆驾驶及停放第六条公务车辆通常由指定的专职或兼职驾驶员驾驶,遇特殊情况可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临时确定驾驶人员驾驶车辆。驾驶人员须每天对所驾车辆进行清洁和检查,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出车前必须检查方向、制动、灯光、轮胎气压等主要技术指标,确认正常后方可出车。第七条公务车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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