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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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快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充分发挥江苏省科技创新券引导作用,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省创新券”),是指省级财政资金通过补助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创新创业活动中购买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的普惠性财政补贴凭证
2、。第三条省创新券资金从行级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省创新券的实施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专款专用、激励创新、促进共享”的原则。第四条鼓励设区市、县(市、区)安排专门资金,与省创新券联动支持本辖区内企业,并签订书面联动协议,形成省地联动支持企业研发的科技服务体系,集成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第五条支持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建立科技创新券通用机制,枳极发挥科技创新券在长三角区域内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共享中的促进、引导作用。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创新券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省创新券的制度设计、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等。省财政厅负
3、责年度省创新券资金预算编制、卜达资金、进行资金监管并开展财政绩效管理等。第七条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统筹中心”)负责省创新券的日常管理事务。第八条省统筹中心建设和运行省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实行省创新券全流程在线管理。省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当年有效,逾期自动作废。第三章支持对象、范围和标准第九条支持对象。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在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二)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三)入驻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的在孵创新创业企业;(四)支持期内县(市、区)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创办或合作的企业,或省科技副总任期内的合作企
4、业。第十条支持范围。企业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密切相关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以下情形不属于省创新券的支持范围:(一)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强制检测,以及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大批量验货等不属于科技创新活动的:(二)企业和服务单位存在直接股权关系或同一法定代表人、同一股东对双方持股比例均达50%以上的关联关系所发生的;(三)企业购买的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无直接相关性的;(四)非企业直接购买的服务,即由第三方接单后转包给服务单位的:(五)企业购买服务所支出经费来自财政资助资金的。第十一条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探索与行创新券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动。
5、联动地区可结合地方需求和预算情况选择联动方式与范围,具体以联动协议为准。第十二条支持标准。原则上联动地区与省创新券按照不低于1:1比例联动(苏北五市与省创新券按照不低于3:7比例联动)。省创新券对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的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苏北五市M万元),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购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25%(苏北五市35%)。未纳入联动支持的企业,仅享受省创新券。第四章使用与兑付第卜三条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服务系统注册,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进行身份确认,确认无误后即可开展省创新券使用与兑付。第九条(三)(四)两类企业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确认。第十四条企业使用省创新券,可通过服务系统在线或电话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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