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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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亲蜡(修11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自律,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总体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适用于本实施细则。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制度,依法维护交通建设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二、责任分工(一)省交通运输厅职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2、检查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上报:1 .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建立和完善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加强与交通运输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实现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平台)、省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管理联动:3 .采集并在省系统中发布有关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上传信息公开承诺书,承诺书应按省系统提供的格式填写;变更本单位信用信息的,应及时通过省系统向有关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信息变更承诺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变更承诺书应按省系统提供的格式填写。信息填报过程中请规范性真实填报,若发现上传资
3、料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将视为违背信息公开承诺书的失信行为处理。失信信息异议和修复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二)信息审核说明有关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及时完成变更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检查,各个审核环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涉及省内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变更或省外从业单位省内业绩信息变更的,相关变更材料由相应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进行完整性审核,有关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及时完成完整性、真实性审核工作并发布;涉及省外从业单位有关基本信息变更的(不包括省内业绩信息),变更申请人应提供相关变更信息已在部平台中公开的页面打印件,省交通运输厅不再进行
4、真实性核查。(三)信息暂停公开说明有关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在变更信息审核期间,发现从业单位申请变更的信息在信息公开前(或上一次变更前)已发生变化但未及时更新,属于信息公开后(或上一次变更后)再申请变更的,将按照从业单位的变更承诺,暂停公开该从业单位信息。从业单位有异议的,可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复核要求。(四)信息公开说明信息通过审核后直接在省系统公开,省系统中的信息一经公开,即处于锁定状态。变更信息已公开但有异议或举报事项尚在调查期间的,从业单位原有信息公开内容仍然有效。(四)信息变更、撤销说明信息提供单位认为省系统中公开的信息有误,应及时向有关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撤销申请并提
5、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提供单位认为部平台中公开的信息有误的,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提出申请。(五)信息查询、应用说明信息提供单位可进入部平台、省系统查询本单位报送的各类信息。公众可通过部平台、省系统查询所有公开信息。在全省交通建设行业的资质审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推荐评优等管理活动中,应查询使用省系统中的公开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应严格按附件1相关要求执行。(六)信息公开期限说明信息公开期限自信息公开之日起计算。公开期限届满后,信用信息转为历史记录自动转入后台长期保存,各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可根据审核权限查
6、询相应部分内容,信息提供单位可查询本单位填报的历史记录。具体期限分别为:1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长期(从业单位要求终止公开的除外);2 .建设项目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交工后10年;3 .中标单位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10年;4 .评标结果公示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1个月;5 .招投标公告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6 .信用评价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1年;7 .表彰荣誉类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2年;8 .不良信息的保存与披露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信息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其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时尚未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良信
7、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之0;9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的期限执行。六、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建立适合当前形势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通过不同形式的监督管理方式,进一步构建交通建设行业亲清政商关系,进一步引导企业梳理诚信廉洁、守法经营理念。(一)不定期抽查省交通运输厅采取不定期抽查模式,抽查已公开从业单位信息,进行完整性审核。经查实,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按本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进行处理。(二)真实性动态审核各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可对从业单位、
8、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复核。省内从业单位注册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从业单位有关基本信息(已完业绩和在建项目除外)的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省内项目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从业单位在辖区内的在建项目和已完业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三)举报及调查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公开的信息有误或存在弄虚作假,均可向省交通运输厅举报。接举报件后,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及时联系信息提供单位/个人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信息提供单位/个人应当自收到信息核实函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在收到举报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公开信息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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