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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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意见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圆满完成中央、省市下达我区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区推进试点任务,根据中央、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要做到人员清晰、分类科学、程序规范、界定准确,不重登、不漏登、不错登,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二、基
2、本原则(一)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二)照顾现实。照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三)程序规范。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四)群众认可。成员身份界定必须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民主决定,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三、确认办法(一)确认标准L按照东临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基准日建
3、议为2023年3月1日,身份登记确认截止日期建议为2023年10月31日24时。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具体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具有农业户口,且依法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资格的人员,并以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三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3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中,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
4、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原则上以村、组为单位开展。(二)取得与丧失L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第一轮土地承包及第二轮延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3)基于合法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4)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
5、产、生活的;(5)经过正规程序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6)通过其他方式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得到集体成员认可同意的。(7)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基准日前死亡的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3)户籍为农业户口,已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正式工作人员、在编在册离退休人员;(4)不因婚嫁关系或生活需要,而是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落户到本村的农业空挂户;(5)孩子在基准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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