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关数字档案室建设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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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机关数字档案室建设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数字档案室建设,加快机关档案信息化进程,推动我省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档案信息化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字档案室是指机关在履行职能工作中综合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技术,积累、归档、管理和利用各类档案信息,以实现档案管理数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的工作体系。机关数字档案室建设应以档案目录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为基础,以硬盘、磁带、光盘等数字化设备为载体,以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化和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一体化为重点,以机关各类档案信息资源(包括业务电子数据)的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为目标。第三条各机关应高度重
2、视档案信息化建设,把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机关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积极为推进数字档案室建设创造条件。第二章基础设施建设第四条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硬件设施建设、软件系统建设和网络系统建设。各机关应本着满足现阶段需要并适当超前的原则,充分估算所需档案存储数据容量、数据操作强度和网络访问量,在选用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和建立网络架构时,适当为今后设备扩充、系统升级和网络扩建留有一定余地。第五条硬件设施建设(一)服务器。用于满足数字化档案管理的海量存储、海量查询和按需扩展的弹性部署需求,具有高可靠性、高性能、高吞吐能力、大内存容量等特点,为各用户端的访问提供各种共享服务的计算机。(二)终端机。用户用于访问服务器或
3、进行档案数字化处理的终端设备,一般为个人计算机。(三)扫描仪。用于纸质、照片档案的数字化。各单位应根据室藏档案数量、纸张幅面和质量等情况,合理配置不同规格的扫描仪。对于工程、产品设计单位,一般应配备大型扫描仪;需要批量扫描的单位,一般应配备具备自动进纸功能的扫描仪,以提高扫描工作效率;扫描纸张质量较差或珍贵的档案,一般应采用平板扫描仪,以保护档案原件。四)光盘、磁带等备份设备。用于纸质、数码照片、多媒体档案数字化的备份。(五)UPS(不间断)电源。用于终端机和服务器等数字设备的断电保护,使数字设备在断电之后仍能正常运行,提升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六)打印机。用于各类档案目录和图文的输出。
4、第六条软件系统建设(一)操作系统。选择运行稳定、安全可靠、与硬件选型相匹配的主流操作系统。(一)扫描软件。使用扫描仪自带或其他扫描软件,并根据需要采用PhOK)ShOP等图像处理软件进行后期处理。(三)档案管理应用平台。根据数字档案室设计要求开发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系统、数字档案室管理系统、档案查询利用系统等,构建符合本单位实际、功能齐全、扩展性好、安全可靠、后期维护有保障的档案管理应用平台。档案软件系统应同时具备对档案目录数据和全文数据的采集、加工、管理和利用等基本功能。第七条网络系统建设(一)档案数据网络。应配备高性能的符合信息安全要求的网络设备和设施,建设档案数据网络进行档案数据整理加工和存
5、储管理。档案数据网络应相对独立,与外部网络实现物理或逻辑隔离。(二)数据交换。档案数据网与办公网、业务网的数据交换应分层授权,专人负责,保证数据的安全。各单位应积极搭建安全、稳定、高性能、跨平台、跨系统、跨应用的信息交换平台,从而实现应用数据交换的快捷、方便、安全,并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安全性及可扩展性。第三章档案数字化建设第八条机关档案室应建立面向全部室藏档案的符合标准的档案目录数据库、常用和珍贵档案全文数据库和归档电子文件数据库,集中存储并管理数字档案数据信息。(一)根据档案著录规则(DA“18-1999)、淅江省综合档案馆电子目录数据库结构与交换格式和浙江省省直单位档案室电子目录数据库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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