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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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川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川市城市再生水的利用管理,科学高效利用再生水资源,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保障再生水用户和再生水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再生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节约用水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市辖区域内再生水规划、建设、使用、运营维护及其相关管理等活动。第三条再生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功能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2、本办法所称再生水生产单位,是指将污水净化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可以回用的污水处理厂,以及对污水处理厂尾水进行深度处理的再生水厂。本办法所称再生水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或运营管理权,对再生水设施设备进行运营维护管理的单位。本办法所称再生水用户,是指从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设备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再生水设施设备,是指用于工业生产、城市杂用、湿地补水、农业及景观环境等领域的再生水厂站、输配水管网、加压泵站、计量、水质检测等其他相关设施。再生水设施设备除用户自建用于再生水输送的设施外,其余均为公共再生水设施设备。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水利用的统筹监管
3、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水务、住建、国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草和园林、工信、交通、审批等部门、三区人民政府及各园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贲分工,协同做好再生水利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按程序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做好与供水、排水、河湖水系、水资源保护、园林绿化、工业园区产业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有关部门在编制各类规划或者进行城市建设时,应当结合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按照职责分工在农林牧副渔业、城市杂用水、工业用水、景观
4、环境用水、补充水源水等方面制定再生水利用计划,预留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用地,配套相应再生水设施设备。第七条市、县(市、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应当给予城市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设备建设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及再生水用户参与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建设和运营。第八条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再生水设施设备应当按照银川市相关投资管理规定实施。报审批部门前,需取得城市管理部门书面审查同意意见。三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可依据银川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制订本区域再生水利用规划及建设计划,经辖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依据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市定意见书及相关技术
5、标准,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设备。再生水设施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再生水厂应当配套建设进出水水质、水量自动监测与中控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再生水厂进出水水质、水量自动监测系统应当与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联网,实现数据共享。第十一条新建再生水管道与现状管道连接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向再生水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再生水运营单位现场勘脸同意后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禁止私自连接。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再生水管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再生水运营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城市管理部门
6、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再生水工程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按照各自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承担再生水工程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任务。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应增加再生水设计建设专篇(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原则、设计基本控制目标、设施规模的计算等)编制内容。第十五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建设标准对设计项目开展再生水建设设计专项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第十六条住建部门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建设项目的再生水
7、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将再生水工程建设情况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再生水建设内容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个必要环节,并将验收情况反映在验收结论中。第三章配置与利用第十八条再生水配置遵循优先配置、总量统筹原则。再生水利用遵循安全高效、分质分类的原则。第十九条水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纳入全市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实行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统一配置、统一调度,并按照工业生产、城市杂用、湿地、农业及景观环境等用水类型配置和管理再生水资源,加强再生水用途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提高再生水资源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第二十条再生水配置遵循配额制,实行下限控制,超出部分不计入年度考核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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