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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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宁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本区区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依据中华人国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和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区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区国资委委托监管的企业.本办法适用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含公司,下同)、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年度净利润;(
2、二)国有股股利、月曝收入,即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分得的月骄人股息收入;(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获得的(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净收入,以及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清算(扣除青算费用后的)净收入;(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第四条区财政局履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指导职责,组织做好区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区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倍B门)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组织和监督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第五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规定上交国库,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3、收入管理。第二章范围与比例第六条由区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区国资委委托监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纳入区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企业范围以及国有资本收益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费的机构(部门)提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下一年度如无调整,则按照上年确定的方案执行.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实行分类管理。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根据行业、企业类型等,研究提出具体分类分档方
4、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健全动态调整机制,需要作出调整的,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新增企业适用的分类分档上交收益比例,由区财政局商有关单位审核确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第八条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分红机制。区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研究提出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所提意见的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交水平。逐步优化完善参股企业国有股收益上交机制,参照国有
5、控股企业要求执行.区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应当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后,企业应当及时按规定上交国有股股息红利。当年不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第九条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实行全额上交。第十条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区财政局和区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倍B门)审核并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企业应当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
6、本公积。第三章申报与核定第十一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申报,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一)利润收入,由企业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一次申报.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母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出申报,并附送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及其类似权力机构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9月底。(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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