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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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白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各乡镇(街道)村(居)民家庭或者个人所有)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的非营业性船舶。第三条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县指导、乡镇管理、村(居)委会落实”的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制。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
2、动。凡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拥有和使用乡镇自用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照本办法。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乡镇自用船舶管理成员部门应齐心协作、各司职责,落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工作。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海事、市交通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协助海事、市交通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违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行为;负责督促指导涉水乡镇人民政府渡运渡口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在册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检验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乡镇自用船舶违法从事渔业生产行为并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镇自用船舶操作人员水上安全知识
3、培训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共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及船主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卜.级政府的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将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长江海事管理机构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管辖水域和职责范围,发现乡镇自用船违反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及时制止,并通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乡镇政府开展乡镇自用船舶之间、乡镇自用船舶与商船之间的事故调查工作。县水利部门负货依法管理和保护所属河道的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等。严格督促所属江心洲滩等经营管理者依法规范使用乡镇自用船,对发
4、现未经所在地乡镇登记备案、标识标号的自用船要立即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县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货依法处理乡镇自用船舶违法从事旅游经营行为并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发现所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各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反馈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的监督和管理,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负责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二)履行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
5、安全管理责任制,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乡镇、村(居)委会、船主三级责任体系,落实“一对一”包保责任,层层签订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责任制考核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加强本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数量的调控,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自用船舶的登记,掌握船主、船舶用途、船体材料等船舶基本情况,对船舶主尺度进行测量、限载人数和标识船名等。(四)每年定期对乡镇自用船舶进行安全检查。负责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五)负责乡镇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安全巡查
6、,开展现场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法定及传统节假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等交通高峰期时段,组织人员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杳处违法违规行为。(六)健全乡镇自用船舶档案管理,做好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备案和日常安全管理记录及统计上报等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乡镇自用船舶发生安全事故,船舶所有人应立即向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报告,事发地村(居)委员会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拨打“119、110、120、12395”等施救电话,防止因施救不当导致事故伤亡扩大。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村内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履行
7、以下管理职责:(一)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二)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台账,与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签订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三)将乡镇自用船舶的有关安全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宣传教育。(四)加强村(居)民水上安全教育,组织日常安全巡查,督促船舶所有人、操作人员遵守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现乡镇自用船舶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立即限制作业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整改,以消除安全隐患。第九条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负主体责任,对船舶质量负责,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安全状况,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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