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财政性资金审批使用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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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财政性资金审批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规范资金审批使用流程,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预算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和政府债券资金等。第三条已经区人大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人员类、运转类和特定目标类经费,由区财政局统一下达给各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按月据实申请使用。第四条涉及人员正常增资和津补贴标准调整等增加预算支出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组织或人社部门批准文件或相关依据,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直接办理。第五条根据相关政策、文件、会议纪要等已列入年度预算、但未细化到
2、部门的项目,由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局依据相关规定审核后予以办理。第六条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年初批复的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追加支出。确需增加安排预算支出的,应在预算单位本年度预算之内(含部门上级专项资金),通过调剂予以解决;预算单位无法调剂解决的,由区财政统筹安排解决,按以下程序办理:(一)500万元(含)以上的,由部门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区财政局予以办理。(一)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由部门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提交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同意后,区财政局予以办理。区政府专题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区长、常务副区长、相关专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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