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x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x(79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工作,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能源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行政处罚坚持调查、审查、决定相分离,建立分工明
2、确、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的工作机制。第五条国家能源局管辖以下行政处罚案件:(-)在全国或者能源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案件;(二)跨省跨区、影响重大的违法违规案件;(三)调查对象为中央企业总部的违法违规案件;(四)其他应该管辖的违法违规案件。第六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管辖所辖区域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派出机构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家能源局指定管辖。第七条国家能源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派出机构管辖的案件,可以将国家能源局管辖的案件交由派出机构管辖。第八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 负责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委员会由分管
3、行政处罚工作的副局长、三总师,各司和资质中心、可靠性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行政处罚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由单位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单位负责人担任。行政处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司,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稽查工作处室。第九条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参加听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第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
4、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案件调查。第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以文字、 音像等形式, 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第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二章立案和调查第十三条除按照本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有违法嫌疑人;(二)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行为;(三)违法
5、行为应受行政处罚;(四)属于管辖范围;(五)涉嫌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第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有关业务部门(处室) (以下简称案件调查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分管行政处罚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以下简称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第十五条案件调查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组织调查。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第十六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
6、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立案前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后,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第十七条调查应当收集有关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原件或者原物,或者收集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复制品、抄录件、部分样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第十八条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十九条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应当是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有困难
7、的,可以采用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案件调查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辅助人员对案件关联的电子数据协助进行调查取证。第二十条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 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
8、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三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封存措施。采取封存措施,应当依据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第二十五条有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家 能源 行政处罚 程序 规定 裁量 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