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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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高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的教职员工(含在编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及学生(含全日制在校生、进站博士后)。第三条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的原则开展,全面贯彻落实两孩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第四条学校每年安排相关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有效的开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责任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人口和计划
2、生育委员会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大学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对全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在学校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校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完成上级部门及属地人口计生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督促各单位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落实,负责对在校生开展青春健康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向师生员工提供计划生育相关服务以及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第七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层级管理责任制。学校党政一把手是学校人口与计划生
3、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各二级单位(各学院、部、处、场、馆)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第八条各单位应指定一名计划生育兼职干部(计划生育宣传员)负责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协助学校计生办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各单位要加强宣传、贯彻落实人口计生政策。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作为党政干部政绩考核、奖励表彰、提拔晋升的一项重要指标。计划生育考核不合格或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单位或个人,不能参加当年“评优”、“评先”。第十条各级领导要关心、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定期听取计划生育工作汇报,认真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困
4、难和问题,真正做到领导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经费投入到位、网络建设到位、管理服务到位。第十一条各单位在拟接收、聘用职工时应了解其婚育状况,不得以任何理由录用超生、超怀者。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切实抓好流动人口及待岗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要把此项工作纳入本单位考核项目,做到谁用人谁负责。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及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三条凡使用外埠临时工的单位,要求被录用人员提供其原籍婚育证明、定期孕检并向原籍反馈信息。第三章生育调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四条学校职工及学生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和责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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