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印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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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印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印信管理使用,确保学院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维护学院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明确职责和责任,维护学院的形象,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规定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院。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印章,包括学院的党委公章(含钢印)、行政公章(含钢印),书记和院长签字章、院纪委章、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支部),各处室印章及各类业务专用印章等。第四条综合办公室是学院各级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印章的刻制统一核准、刻制并监督管理。各处室负责人为本单位用印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印章的使用管理和审批。第二章印章的规格和样式第五条印章的制印一
2、般为圆形,依性质中间刊党徽或五角星。业务专用章的形状、样式根据需要,同时考虑传统习惯刻制,内含“XXX专用章”字样。签字章不做统一规定。第六条印章所刊名称使用全称。印章所刊汉字,应使用公布的简化字。第七条印章质料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确定。第三章印章的刻制和启用第八条学院党委公章、行政公章及其他各类公章,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刻制、通知启用。第九条因机构变更或公章损坏需要重新刻制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旧公章交回综合办公室归档,由综合办公室按相关规定统一或授权刻制。第十条各处室科级印章的刻制,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办公室审批后授权刻制,费用由各处室自行列支。第十一条印章生效前,必须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发文公布
3、印章正式启用的日期和印模,方可使用。第十二条学院统一制作电子印章。电子印章的管理参照实物印章的方式进行,电子印章的使用应保证版面不可篡改性、印章与文档的不可分割性。第十三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印章,不得利用其他渠道私自刻印章。违反规定者,学院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四章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加盖党学院党委印章(含钢印)的公文、人事任免、函等事宜,须经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授权分管校领导在发文稿纸、报表上审签同意,方可盖印。第十五条加盖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由纪检办提出,经纪委书记审批同意,方可盖印。第十六条加盖学院印章(含钢印)(一)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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