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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际学生招生与教育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和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推进学校来华留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和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国际学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规范管理,扩大规模,保证质量,提升层次,培养知华、友华的高水平人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第四条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第五条学院是我校国
2、际学生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学生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培养学院(以下简称“培养学院”)共同构建国际学生招录培养体系、质量监控体系和管理服务体系。学院统筹国际学生管理政策制定、招生管理、日常管理、涉外管理以及综合协调等工作,代表学校协调与教育、外事、公安等涉及国际学生的工作部门的关系,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学校国际学生涉外管理工作。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分别统筹本科层次和研究生层次国际学生的培养管理,培养学院和学院具体实施。培养学院协助学院进行国际学生的招收、入学报到、教学及奖助学金评审等相关具体工作。学生处在职能范围内指导国际学生日常管理工作,按相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配
3、备辅导员。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后勤处、网信办、保卫处、图书馆、校医院等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国际学生相关事务管理,为学校国际教育工作提供服务保障。第二章招生管理第六条学院负责制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培养学院、教务处及研究生院提供支持和协助。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层次招生专业目录确认、导师资格审查等工作。第七条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研究生层次国际学生的招生工作,学院和培养学院具体实施,研究生院协助。学院接收国际研究生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培养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后组织入学考试,评定申请人的专业知识、语言水平以及综合素质;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形式审核后
4、,上报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八条学院牵头负责组织和实施本科层次国际学生的招录工作,培养学院和教务处提供协助,审核本科层次国际学生的申请材料,由学院报学校审批。第九条学院负责普通进修生及预科生的招录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学院实施普通进修生(交换生)的招录工作。培养学院举办学历或非学历长短期项目,须报学院核准备案。第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高级进修生招录,其录取资格由培养学院和人事处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学院协助办理来华人员签证申请、居留许可、代购医疗保险,并负责涉外管理。第三章报到注册第十一条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第十
5、二条国际学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其资格与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国际学生存在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应当取消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第十三条国际学生新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学院报到,凭学院开具的国际学生培养学院报到证前往培养学院辅导员处报到,并将辅导员签字的国际学生培养学院报到证回执提交学院。第十四条学院在新生入学报到后将实际报到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学院在网站(学信网)对学历教育国际学生进行学籍注册、变更异动等事项管理,并分别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备案。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将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分别纳入本科教务系统和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校内教务管理。第十五条学院
6、负责保存国际学生报到时所交的所有资料。国际学生毕业时,其在读期间新增的成绩单、获奖证书等档案由培养学院统一转送至学院,由学院统一移交至学校档案馆归档。第四章培养管理第十六条培养学院负责制定本学院各层次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培养方案和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实施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教学教务管理及学业指导工作。学院作为国际学生预科生、普通进修生以及“中国法”方向硕士研究生项目的培养主体,承担其教学教务管理工作。第十七条汉语和中国概况作为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必修课,由学院组织开设。政治理论课应作为哲学、政治学专业国际学生的必修课程,其他专业学历生不应设置公共外语课、政治课和军训课。国际学生安全教育作为国际学生必修
7、课程,由学院组织开设。第十八条国际学生汉语水平达到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相关要求的,可由本人向培养学院申请课程免修(不免考),报学院批准后实施。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作品)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第十九条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经学校审核后达到毕业要求的,应当获准毕业。培养学院审定学生信息后向教务处和研究生院上报学历教育国际学生毕业信息,经学位办通过后,在国际学生学历生离校前向其颁发毕业证书。中国法硕士项目学生的毕业信息由学院审定后上报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学院在网站(学信网
8、)对学历教育国际学生进行学历注册管理,并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备案。第二十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应获得相应类别和层次的学位。培养学院审定学生信息后向教务处和研究生院上报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学位信息,经学位办通过后,在国际学生学历生离校前向其颁发学位证书。第二十一条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放结业证书。国际学生有肄业情形的,参照学校有关肄业的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培养学院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的教育教学实习、实践等活动,须遵守有关涉外规定,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学院报备,由学院报学校审
9、批。第二十三条培养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的学业警示,报学院备案存档。第二十四条学院统筹来华留学英文授课品牌课程和全英文通识课程的培育、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五条国际学生教学酬金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院负责对外汉语教学、普通进修生专业课程、“中国法”方向硕士项目课程的教学时数核查和上报,同时对各培养学院上报的有关国际学生任课教师的工作量进行确认。第五章奖助管理第二十六条学院统筹国际学生的校级资助、奖助学金发放、校级奖励与纪律处分。学校对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国际学生,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七条国际学生可申请的奖助学金项目包括奖学金、外国留学生市长奖学金、大学来华留学生校长奖学金、大学国际学生助学金以及其他奖助学金项目。国际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审根据不同类别,按照相应的办法,由学院、学生处、培养学院共同评审。学校鼓励校友、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设立国际学生奖助学金。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提及的国际学生与相关管理规定和文件中的来华留学生、外国学生、外国留学生,系同义语。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国际学生的其他管理,参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学校批准之日起试行。本办法施行前学校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