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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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Z田贝IJ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生,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单列。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 .凡是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2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1
2、 .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受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悔改表现不突出者;2 .考试作弊者;3 .非外语专业学生国家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者;4 .外语专业学生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者;日语专业学生日语专业四级或国际水平二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者;5 .未取得毕业证书者;6 .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第六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必须保证教育质量,对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教学上要严格要求,必须依照教学要求,学完规定课程,不得迁就和随意降低标准。第二学士学位的修业年限,一般为两年。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凡在规定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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