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专业评估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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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专业评估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对各本科专业的宏观管理,指导我校本科专业的评估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科专业评估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推动教学基本建设,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从而稳步提高教学质量。第三条本科专业评估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大学本科专业教学工作评估方案(修订),通过系统搜集各专业的主要信息,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价,发现各专业存在的问题,为学校、专业所属学院及其他部门解决问题提供依据。第四条专业评估的重点是:专业的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要求、学生全面发展以及与学校实际情况的符合程度;专业的实际教学工作状态与确定的目标的符合程度;专业所培养的人才质量与学校、学院定位和目标的符合程度。第五条学校每2-3年进行一次本科专业评估。第六条评估结论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种。对于不合格的专业,由学校区别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第七条本科专业评估工作由学校领导,教务处评估中心组织实施。第八条本科专业评估的一般程序是:各学院组织专业自评,写出自评报告;评估专家现场考察,写出考察报告,提出正式评估结论;经学校审议后公布评估结论。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本科专业。第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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