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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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促进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根据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教学和教学管理的督导工作,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原则和宗旨是以督帮教,以督保质,保证我校教学工作质量,促进教学工作水平提升。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校教学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的教学监督咨询机构,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督促、调研和信息反馈,协助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对全校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课堂教学质量、教学秩序进行监督和指导。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设正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
2、员2-3人,委员若干。主任委员负责主持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组织开展督导活动,并向校教学委员会汇报督导工作情况、提交工作总结等。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代表学校为督导工作提供条件和保障,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分别指派专人与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联系和协调。第五条每1-2名校教学督导负责对接1个教学单位,协助教学单位做好教学质量督导工作。第三章任职条件与聘任第六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应身体健康,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从事过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教学实践和管理经验的在岗或者离退休人员。成员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研究及教学
3、指导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较强的责任心,全身心投入督导工作,办事公正,坚持原则,教龄不低于20年,原则上不能在外兼职,初次聘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续聘原则上不超过75周岁。第七条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的聘任由教学单位推荐或自荐,经校教学委员会确定初步人选,报分管校长批准,由校长正式任命。每一届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任期两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受聘者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对不履行职责或不宜担任督导者,校长有权做出解聘决定。第四章工作职权与职责第八条教学督导委员有权参加学校各类教学工作会议,获得有关教学文件资料信息,参与有关教学活动。第九条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在教学委员会指导下制定工作计划,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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