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促进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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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促进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区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区都市工业加速、持续、创新发展;打造现代化、专业化综合型现代都市工业园,提升都市工业集聚效应,提高本区都市工业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卜简称本办法)。第二章适用对象第二条【适用企业】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注册、依法纳税以及依法纳统的工业企业。第三条【适用园区】区内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化运营,且运营总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都市工业园(以卜.简称“产业园”);产业园运营方有专业
2、招商团队,编制成熟招商运营方案,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科工商信局”)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申报奖励时已出租产业园面积中工业企业数量和使用面积(计容面积)占比超过60%,经区科工商信局审核同意后,可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产业导入】区科工商信局负责对产业园引进项目的产业方向进行评估,重点引进具有“专精特新”、“两高四新”等高质量发展特点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都市工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支柱产业以及符合区产业导向的产业链集群项目等。第三章奖励措施第五条【企业发展奖】做大做强都市工业规模,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供应业企业年产值增速分别高于规模以上制造业、供应业平均增速的,单个企业每年给予最高
3、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基准年度后新升规或新迁入规模以上制造业、供应业企业,从首个纳统年度起连续3年,产值增速分别高于规模以上制造业、供应业行业增速,单个企业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第六条【产业用房补助】对新落户产业园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租赁自用产业用房,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已支付租金的,且企业每年产值实现正增长的,从首个纳统年度起连续3年按照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产业用房补助。区内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搬迁进入产业园内,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已支付租金,且企业每年产值实现正增长的,连续3年按照每年不高于200万元给予产业用房补助。第七条【“单项冠军”和示范项目奖励
4、】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次性奖励;对国家、省工信部门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政策有效期内达到多个奖励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奖励。第八条【高端人才奖励】鼓励企业将在我区获得的奖励资金(产业用房补助除外)总额中50%以上的比例,用于企业重点人才补助。可按企业需要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奖励资金具体分配方案由企业自主确定。重点人才推荐实行企业承诺制,由企业推荐拟受奖励的重点人才和奖励方案,并对其资格条件负责。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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