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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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
2、务体系,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不断增强全市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二、主要措施(一)完善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1 .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基本养老服务是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倾等困难时的
3、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在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的基础上,优先为低收入的失能、残疾、独居、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老年人等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各镇)2 .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更新完善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责任单位:区民政局,配合单位:区养老服务业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各镇要对照区级清单,确保有关任务落细落实。(贵任单位:各镇)3 .实行动杰调整机制。区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市级清单调整情况、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区级清单中明确的对象、项目、内容等提出动态调整建议,由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修订完善后联合
4、印发。(贵任单位:区民政局,配合单位:区养老服务业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4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统计调查制度。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将老年人口状况纳入人口抽样调查制度,定期发布全区老年人口状况主要数据。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方法研究,按照国家、省、市统计局统一部署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责任单位:区统计局)5 .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根据国家及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标准,对老年人实施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及优先顺序等的参考依据。2023年底前,区培育1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综合评估机构。(责任单位:区民
5、政局)6 .建立主动发现机制。依托市级大数据平台,推进人口基本信息、婚姻信息、社保信息、低收入人口信息、残疾人证信息、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服务保障信息等跨部门数据归集共享。(责任单位:区数据资源管理局,配合单位: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残联等)通过“皖事通办”和基层管理服务平台,发布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依托各级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据库,逐步对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申领等事项实行“免申即享,实现政策找人、服务上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配合单位: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6、、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等)7 .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站、镇级社会工作站等,向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精神慰藉等探访关爱服务,周探访率实现100%。推行政府购买“喘息服务”,逐步为居家长期不能自理老年人提供每年不超过28天的短期托养服务。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贵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老龄办)推动在残疾老年人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贵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残联)(三)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8 .推进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依据市
7、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1-2035),编制区级养老服务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布点相关内容应纳入市、区国土空间等规划,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各镇)严格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新建城区和居住区以及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改造应当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新建城区和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30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得低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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