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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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本科教育与境内外高校的合作与交流,规范本科生交流学习的学分认定、课程冲抵和成绩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同意赴境内外高校参加国家公派、校际交流、交换项目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以下简称交流生)。学院与境外高校签署的学生交流协议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审批。国际处和各学院派出的交流生名单须提前报教务处备案。未经备案的交流生所取得的学分不予认定。经学院及教务处批准,学生自行联系的赴境内外高校(须为批准或认可的境内外高校)短期交流项目,如申请学分认定,按第九条规定处理。第三条交流生交流学习期间,应当
2、根据我校人才培养方案及交流学校教学安排修读课程。原则上所修读课程及学分量应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量相同或相近。第四条交流生在交流学校取得的学分,学校予以认定,可对应冲抵交流学期我校的课程和学分。具体冲抵原则为:(一)在交流学校所修读课程名称、性质、学分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一致的,可直接冲抵相应的课程和学分。(二)在交流学校所修读课程名称、学分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不一致,专业门类(如法学类、经济学类等)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专业门类相同或相关的,可按课程性质对应冲抵我校的课程和学分。L学分原则:交流学校课程学分需大于或等于拟冲抵课程的学分。即,交流学校3学分可冲抵我校2学分课程,不可冲抵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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