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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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48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和业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2、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审
3、计机关不得超越职责权限、超越自身能力、违反法定程序开展审计,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不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非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商务谈判小组、工程项目变更审查、建设工程材料询价核价等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可能影响依法独立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建设单位选择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服务采购相关规定的程序
4、确定。第七条建立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监督机制。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结)算审计后,对于重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时送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当给予重点审计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审计监督工作。第八条建立财政监管与审计监督协作机制。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财政部门应当利用审计成果,强化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财务活动监督,实施有效的财政财务管理。建立审计监督与建设项目行业监管联动机制,实行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审计机关及时披露审计发现的问题,发展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住房城乡
5、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审计成果,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合同、安全质量、工程造价等方面的有效监管。第九条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市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列入财政预算;经费不足时,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追加。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市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后实施。审计机关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包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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