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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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大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的金融支持力度,防范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金融改革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紧密衔接的原则,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严守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2、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由参与试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抵押担保方式申请的贷款。第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惠农利民、平等自愿、公平诚信、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第二章抵押登记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
3、提下,以出让的方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以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须将相关费用次性支付完毕后才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的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应并抵押I。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二)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土地权利的;(三)被依法纳入拆迁征地范围的;(四)擅自改变用途的;(五)其他不得办理抵押的情形。第九条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以下资料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一)抵押登记申请书;(二)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证书;(四)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条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内办结抵押登记手续,并及时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登记簿加以记载,同时向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颁发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第十一条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抵押双方提供信息查询、抵押登记等相关服务。第卜二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无论登记是否到期,抵押人需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的,借款人必须先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抵押权人确认无误后,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第三章贷款管理第十三条以农村集
5、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二)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属证书并可办理抵押登记;(三)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其他附着物未设定影响处置变现和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的其他权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杳核实,形成调杳评价意见。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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