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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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规范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证监会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8)1号)、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联社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关于印发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
2、行监测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业、农业科技服务和其他涉农产业为主业,在企业规模、带动力和竞争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政府认定的企业。第三条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原则。第四条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审核工作。第五条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诚信守法经营;(二)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达5居或以上;(三)具有一定的规模,较强的带动力和竞争力;(四)企业的经营
3、状况、信用状况良好;(五)申报之日起近1年内没有被行政处罚过,且申报时无欠缴税款情况。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一)弄虚作假、资料不真实;(二)近1年内,因发生坑农害农等行为被行政处罚;(三)近1年内,发生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四)近3年内,在本地生产环节,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被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近4年内,在本地生产环节,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相关货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五)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或环保等事故;因违反质量监督、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自然资源、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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